医院疏忽赔32万余元 癌逝女家人上诉获额外万元

39岁的诺阿兹琳2019年4月过世。(档案照)
39岁的诺阿兹琳2019年4月过世。(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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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病患因延迟确诊肺癌逝世,生前起诉樟宜综合医院疏忽,家人不满只获赔32万余元上诉,法官最终裁定可额外获赔6000元失去结婚机会,以及1万零400元交通费。

根据之前报道,女病患诺阿兹琳(39岁),于2007年因胸痛和呼吸急促到樟宜综合医院急诊部求医,2010和2011年回到医院拍摄肺部X光后,放射科医生发现黑影并注明要跟进,但院方却没安排医生。

2011年尾,诺阿兹琳再度因呼吸困难和痰有血就诊,被诊所医生转介至医院时,肺部肿瘤已扩张,被诊断二期肺癌。后来,癌症恶化至第四期,扩散至脑部,最终在2019年4月1日去世。

诺阿兹琳生前起诉樟宜综合医院疏忽,追讨约675万元赔偿,败诉后上诉得直,却在法院下判约一个月后去世。

她去世后,家属以遗产执行人的身份继续打官司,索赔约1346万元,院方则表示根据证据,赔偿额应为2万零800元。高庭估算赔偿额后,裁定医院赔偿32万6620元和5.33%的利息以及支付10万5000元的诉讼费。

家人认为赔偿太少,上诉到最高法院上诉庭。法官发表书面判词,允许诉方可获得额外1万6400元赔偿,分别为6000元失去结婚机会和1万零400元交通费,至于其他索赔理由不够充分,因此驳回其他申请。

根据判词,诺阿兹琳曾于2013年和2014年,多次向当时的男友提起结婚的事宜,但男友工作不稳定,因此没确切计划。诺阿兹琳后来因院方的疏忽,导致肺癌恶化至第四期,无法避免死亡,因此失去结婚的可能。

此外,法官认为没证据显示诺阿兹琳在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花了3万7500元交通费,但按逻辑和常识,确实会有一些交通方面的开支,允许诉方可获得1万零400元的交通费。

樟宜综合医院因此得赔偿共34万3020元,另加1万2890元杂项开支(disbursements)给诉方,以及原先被令支付10万5000元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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