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买卖房屋未必得签署独家代理协议 经纪应解释清楚

房地产代理理事会过去五年收到针对房地产经纪的投诉当中,与独家或非独家代理协议有关的仅不到1%。其他较严重的投诉涉及利益冲突、不当处理客户交易款项等。(张思庆摄)
房地产代理理事会过去五年收到针对房地产经纪的投诉当中,与独家或非独家代理协议有关的仅不到1%。其他较严重的投诉涉及利益冲突、不当处理客户交易款项等。(张思庆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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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有意买卖房子者可与房屋经纪签署独家代理协议,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但这不是强制要求。经纪在客户签署协议前须清楚解释内容和影响,否则可面对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执照。

通讯及新闻部兼国家发展部高级政务部长陈杰豪星期二(11月29日)在国会答复议员陈有明医生(裕廊集选区)的询问时说,房地产代理理事会过去五年收到针对房地产经纪的投诉当中,与独家或非独家代理协议有关的仅不到1%。其他较严重的投诉涉及利益冲突、不当处理客户交易款项等。

陈杰豪说,房地产代理协议是消费者与房地产公司和经纪之间的合约,旨在保障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利益。根据房地产代理理事会的指导原则,经纪须向客户说明协议的内容和影响,并给予客户充分的时间阅读和理解后才决定是否签署。

若经纪没有这么做,可能接到警告信、面对多达10万元的罚金,甚至可能被暂停或吊销执照。

不过,当局没有明确要求经纪就选择独家或非独家协议一事,向客户提供建议。

陈杰豪说说:“我们建议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选择签署房地产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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