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运作和资助方式与一般慈善机构不同,慈善总监办事处检讨了有关的监管指导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少数的非基金资助活动。
文化、社区及青年部指出,我国旨在成为区域慈善事业的枢纽,吸引海内外慈善家为社会做出贡献,为此当局调整基金资助者监管指导原则(Guidance on Regulation of Grantmakers),确保与时俱进,让资助者能扩大社会效应。
基金资助者一般是非营利的,包括家族或企业类基金会等,为特定公益项目提供资金。基金资助者往往靠私人资金,不必向公众筹款,与一般慈善团体不同。
接下来,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进行非基金资助活动,例如:内部研究工作、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等,但这类活动不能超过机构活动的一成。这些机构也须遵守一些措施,包括确保这类非资助活动支持慈善目的;机构依旧靠自资模式运作等。
机构也可以通过非基金的方式来拨款,例如:社会效应债券(Social Impact Bond)或贷款,这类活动同样不能超过机构活动量的一成。机构须遵守一些措施,包括有监督和举报机制来确保资金用在相应的慈善项目;只能用来支持慈善目的等。
符合条件的基金资助者必须是非营利和非政府机构;由个人、单个家族或机构资助;该机构不能属于公益机构(简称IPC),因为公益机构享有捐款税务回扣等优惠,必须接受更严谨的监管。
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兼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星期二(11月21日)在慈善监管研讨会宣布上述消息,有关调整2024年生效。
他指出,这有助于推动基金资助者的善举,在提供他们一定灵活度的同时,也确保所需的监管和透明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