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今天下午除了被控21项与洗钱相关的罪名,也被控四项贪污罪名。
纳吉对这些控状均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纳吉这次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的罪名有21项,包括九项收取非法资金丶五项使用非法资金及七项将非法资金转移他人。
此外,纳吉被控触犯“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贪污罪名则有四项。这四项贪污控罪都与纳吉当年担任首相及财政部长时,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一马公司)创立过程中的角色,以及他指示一马公司董事部以10亿美元购买沙地石油公司10亿股股票等交易有关。
这些控状也与2013年3月两项将约7亿美元(约9.6亿新元)资金转入纳吉私人银行户头等的交易有关。
纳吉今年7月4日首次被捕及被控三项刑事失信及一项贪污一马公司前子公司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约1390万新元)等罪名。他8月8日被加控三项洗钱罪,至今累计的罪名已有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