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涉一马洗钱案3加控罪517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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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针对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涉及一马公司前子公司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2700万令吉(约880万新元)洗钱案所面对的3项加控罪,择定5月17日过堂。

星洲网报道,纳吉3月13日在高庭面控3项SRC国际公司2700万令吉的洗钱的加控罪状,他否认有罪。

主控官尤索夫副检察司在法庭说,由于此案的证人和证物与7项SRC国际公司洗钱兼失信案相同,因此要求联审。但7项SRC国际公司洗钱兼失信案已开庭审讯,控方无法将此案半途切入联审,因此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玛兹兰要求检控团队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即5月17日针对3项加控罪进行审理。

纳吉2月8日在地庭面对3项附加控状,控方成功将此案于3月13日移交高庭审理。

3项控状指纳吉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大厦的大马回教银行(AmIslamic Bank)通过收受总额2700万令吉的款项参与洗钱活动,即将这笔来自非法活动的收入,存入其名下3个大马银行私人户头,抵触2001年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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