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在上诉申请书中提出307项理由,说明有关他为何应该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前子公司(一马公司)SRC国际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约1380万新元)洗钱案中脱罪的理由。
据马新社报道,纳吉在上诉申请书提出的其中一项理由是,他并没有在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他说,承审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的失误,以及控方否决他在联邦宪法下享有的权利,对他严重不公,使他未能在审讯中获得公平的判决。
纳吉的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证实,纳吉的上诉申请书于10月19日入禀法庭。
纳吉在上诉申请书提及,法官纳兹兰裁决失误,传召他就滥权、失信及洗钱的控状出庭自辩,最后将他定罪。
纳吉说,法官在案情事实及法律上犯下错误,指SRC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和刘特佐,是根据他的指示从SRC公司转入4200万令吉到他的账户。
纳吉也说,法官拒绝他提出的论点是错误的,即指刘特佐欺骗他,以及刘特佐有动机,确保他的账户有足够资金。“高庭法官的裁决在案情事实与法律上犯了错误,不接受辩方提出献金来自阿拉伯的论点。”
今年7月28日,纳兹兰宣判纳吉滥权、失信和洗钱罪名成立;纳吉在滥权罪名中,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失信和洗钱罪名则各入狱10年。
由于纳兹兰谕令刑期同时执行,因此纳吉面对12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