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表电子顾问服务指导原则,通过放宽部分条例,鼓励更多金融业者提供电子投资顾问服务。
金管局昨天发布的文告指出,指导原则对证券及期货法(SFA)和金融顾问法(FAA)中的执照和商业行为规定作出改进,以便让电子投资顾问业者更容易在本地营运,也进一步明确现有法规对电子顾问服务的约束作用。
根据指导原则,有意向散户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务的电子投资顾问,若满足特定条件,即便没有达到证券及期货法的业绩纪录要求,也可获得营业执照。这些条件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基金管理和科技方面拥有相关经验、只提供由简单的集体投资计划(CIS)构成的投资组合,以及在运作头一年内对电子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独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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