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利益受损求偿6300万 管委会:采律师意见无恶意兴诉 小路通行权 缠讼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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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发展向格兰芝园管委会索讨3200万元机会成本和3100万元房地产税等赔偿,官司昨天在高庭开审。利达发展指管委会在过去数十年的马拉松诉讼中滥用司法程序,恶意起诉,维护它明知根本不享有的通行权。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格兰芝园管委会否认妨碍利达发展开发小路旁的地皮,并辩称在过去的诉讼中都是依据著名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行事,高庭和最高法院上诉庭在前几轮官司中也都确认公寓有通行权。

利达发展向格兰芝园管委会索讨3200万元机会成本和3100万元房地产税等赔偿,官司昨天在高庭开审。利达发展指管委会在过去数十年的马拉松诉讼中滥用司法程序,恶意起诉,维护它明知根本不享有的通行权。

引起诉讼的是从里峇峇利一带高档公寓格兰芝园(Grange Heights)通往格兰芝路(Grange Road)的一条85公尺长小路。

利达发展通过CR拉惹高级律师称,公司毗邻小路两块地皮的发展计划因缠讼1974年开始而被冻结,损失了租金、售卖该地皮和把地皮发展成公寓出售的选择,代价沉重,蒙受估计3200万元的机会成本。此外,公司承担的房地产税和相关费用多年来达3100万元。

利达发展在1974年发起第一轮诉讼,要求高庭禁止格兰芝园的发展商丰隆控股使用这条小路,但败诉。利达发展和丰隆控股在上世纪70年代分别买下小路毗邻的土地,因而获得通行权。

1989年,格兰芝园管委会不满利达发展筑起铁闸和篱笆,导致居民无法取道于小路抄捷径到乌节路购物地带,入禀高庭成功制止利达发展封路。

2004年,管委会要求高庭确认它有权维修小路以及保有使用小路的通行权,展开第三轮诉讼。同年,利达发展也向高庭申请,裁定格兰芝园无权享用小路,是缠讼中的第四轮官司。高庭和最高法院上诉庭先审理利达发展的申请,并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裁定利达发展败诉和上诉失败。

管委会兴起的第三轮诉讼在2007年被审理,高庭以法庭过去已确认格兰芝园有通行权而批准它的诉求。

然而,利达发展在2008年受审的上诉中“一雪前耻”。最高法院上诉庭发出100页判词推翻高庭决定时说,上诉庭在2005年误以为1989年的官司已对利达发展的申请作出了裁决,但其实当丰隆控股把小路尽头的地皮和另一块无通行权的地段合并发展成格兰芝园时,公寓就丧失了通行权。

管委会隔年提出申请,要推翻上诉庭2008年的裁决,可是申请和上诉都失败。

在昨天开始为期的八天审讯中,由陈志明高级律师代表的管委会辩称,管委会成员大部分没有法律知识,应付过去诉讼时都是采纳有名望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而且高庭和最高法院上诉庭在2008年之前,七次确认公寓居民有通行权。管委会因此辩称并非恶意兴起诉讼,也不是故意针对利达发展,而是真诚地维护本身的法律权利。

不仅如此,无论格兰芝园有没有小路的通行权,小路的指定用途是公路,所以不能建任何建筑。即使公寓有通行权,利达发展仍可重新发展毗邻地皮,何况后者在2008年打赢官司后并没重新发展该地段。

利达发展董事的私人助理林梅华(译音)昨天接受陈志明高级律师盘问时透露,该公司在1973年买下小路毗邻的两块地皮后曾申请发展有关地段,可是小路可能影响发展的设计。

陈志明高级律师指出,利达发展当时没发展上述地皮是因为通道被指定为小路,这与格兰芝园无关,尤其是管委会当时都还没有成立。对此,林梅华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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