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情

吴迪:中国应对颜色革命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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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笔者发表《中国应积极保卫香港》一文,警告香港爆发颜色革命的风险。之后笔者大量研读了颜色革命理论之父吉恩·夏普(Gene Sharp)的主要著作,发现颜色革命要成功的关键,就是用非暴力的方式逼政府用极度暴力的方式来镇压。一个国家要想在持续的颜色革命中借力打力,屹立不倒,就只有用非暴力的方式对付颜色革命,而最主要的非暴力方式之一就是立法。


颜色革命与政治诉求密切相关,组织、领导颜色革命的个人,往往会被认为是政治领袖,甚至这些人即便是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也会被认为是政治犯,因而受到境外敌对势力的声援和支持。在这种背景下,运用法律问题应对颜色革命,就是旨在将政治问题法律化,通过法律的方法解决政治分歧和冲突,努力淡化事件本身的政治色彩,在解决问题的同时,避免在国际舆论中陷入被动。这种努力方向,对有关颜色革命的立法模式提出了要求。


大体上说,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集中立法的模式,二是分散立法的模式。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而不宜制定专门的《反颜色革命法》。毫无疑问,这部法律一旦被制定,便会有着很强烈的政治色彩。根据这部法律而受到制裁的人,便统统会被认为是政治犯,从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显然与政治问题法律化的主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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