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地方立法规定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教学的做法“不合宪”。
据澎湃新闻报道,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前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工作报告时说,有地方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本民族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另有地方法规规定,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用汉语言文字授课。
沈春耀说,上述规定与中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规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沈春耀并未明确提及哪些省市有上述规定。
请订阅或登录,以继续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