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视频挂上网 是否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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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飘飘北风啸啸”,费玉清的《一剪梅》在欧美突然红起来,登上国际音乐平台的热播排行榜,顿时网上涌现一堆翻唱视频,有深情版、嘻哈版、恶搞版……大家玩得不亦乐乎,殊不知可能触及版权问题。

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越来越普及,也成了许多人的“表演舞台”,将自己的翻唱视频挂上网分享。只是大众的产权意识不强,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或已侵犯版权。

公播权全归词曲作者

一首歌的使用版权大致分两类。一是公播权(Public Performance Rights),包括在餐馆、酒吧、酒店、商场等场所播放歌曲,以及在歌台和演唱会演唱。这方面须要向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COMPASS)取得公播执照。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依据场所和歌曲使用性质收费,官网上有清楚列明。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属非牟利机构,收到的钱在扣除行政费后,全归词曲作者。

复制权使用者得付三方版税

一首歌的另一个使用版权是复制权(Reproduction Rights),这当中包括将作品录制成CD或DVD,还有在广告、电影、电视剧或节目中使用歌曲。歌曲的录音权拥有者(一般是唱片公司)及词曲作者,会向使用者征收版税,也就是说使用者得付三方的版税。词曲作者大多会授权版权公司处理这方面的版税事宜,这些版权公司包括滚石音乐经纪有限公司、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新索国际版权有限公司、华纳音乐出版有限公司、大石音乐版权有限公司等,也有一些词曲作者授权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处理。

商业用途的复制,包括在广告、电影、电视剧或节目中使用歌曲,多属一次性的付费。若将歌曲录制成CD或DVD,各家唱片公司和词曲版权公司会依据使用者的使用范围收费。

负责林俊杰、李荣浩、林秋离新马版权事宜的奇大音乐经理裴依文,举例说明公播权和复制权的区别。“如果你在婚礼上播放一首歌,那属于公播权,而一般婚礼场地,例如酒店,有公播执照,所以播放歌曲没有问题。但如果你在婚礼上播放一个自制影片,里头选用了原版歌曲,那触及复制权,必须支付录音权和词曲版权给个别版权持有人。”

至于现在网上的许多翻唱,像是近期火红的《一剪梅》,其实也触及复制权。本地作词人小寒解释,如果你重新编曲,就只触及词曲版权,必须付版税给词曲作者;如果你使用原唱的卡拉,就触及录音权和词曲著作权,必须付版税给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

小寒补充说:“还有许多博客常常把一首歌嵌入(embed)他们的贴文,或以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他们若没有付版税,也是侵犯了复制权。”

歌曲使用者有责任查询歌曲的个别版权拥有者,并向相关负责人支付版税,最直接的方式是询问歌手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事宜也可向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查询,该协会收取25元行政费。若是录音权事宜,可向新加坡唱片工业协会查询,该协会目前没有收费。

翻唱视频挂上网 还触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把翻唱视频挂上网,还触及信息网络传播权(streaming rights)。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执照高级经理陈俊屹说,将歌曲上载到平台,要向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付信息网络传播费用,介于200至400元。

陈俊屹补充说,如果是在YouTube、面簿、IG等平台做直播,歌曲不存档,不回放,只须付信息网络传播费用,不用付词曲作者的版税,因为这些平台都有公播执照,执照费就包括了词曲版税。

陈俊屹说:“基本原则就是,只要你使用他人的作品,不管歌曲播放时间多长,都必须取得对方同意。”

网上这么多翻唱,许多都没有支付相关版税,陈俊屹坦言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面对很大的挑战,因为这些应该征收的版税,都是词曲作者的收入。

虽然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和各家词曲版权公司都会监督网上作品,但难免有漏网之鱼。奇大音乐经理裴依文说:“除了业界齐心协力,也希望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尊重版权。一些歌手的歌迷也会帮忙监督,如果发现网上出现翻唱,会通知公司。”

违反反竞争条例 词曲版税报价不可公开

针对词曲版税是否有一个“报价表”,奇大音乐经理裴依文说:“每一家版权公司的报价都不可以公开,因为这违反了版权法的反竞争(anti-competition)条例。我们会依据歌曲的使用次数(期限)、使用范围(平台和地区)、使用长度(整首或片段),还有产品性质,例如是用在地产广告或日常用品广告,这些不同的因素,决定报价。”

歌曲是否授权,最终决定落在版权持有人手上。裴依文说,有些演唱者或创作人不想歌曲被泛滥使用,或者担心翻唱素质,会拒绝授权。

小寒说:“如果使用者要改歌词,我会要求看对方改了什么,如果觉得歌词的意识伤害到人,我会拒绝授权。”

网上常看到不少恶搞的翻唱视频,裴依文说:“录音和词曲版权持有人,可以要求平台撤下这些恶搞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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