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对电子钱包监管有异议 受访律师认为须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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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区钦洁受访时指出,与银行存款不同,电子钱包款项不受存款保险计划保障。鉴于本地电子付款业者多缺乏业绩记录,金管局有必要以“双保险”方式保障用户资金。

新出炉的付款服务法案为电子钱包业者定下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有业者对一些规定提出异议,但受访律师认为这类安全保障条规有必要存在。

根据前天在国会提出新法案一读,每个电子钱包户头余额顶限为5000元,一年内从钱包里转出的款项不得超过3万元,但这不包括转入用户在本地银行户头的款项。

总部在英国的电子汇款业者TransferWise预计,有超过两成本地客户会受这两项规定影响。公司已经须要把客户款项隔离管理,避免公司倒闭带来的风险,因此认为无需多此一举。

TransferWise银行部主管卢卡斯梅(Lukas May)指出,公司是法案定义下的大型付款机构,已经需要为全部客户款项提供安全保障,也不会像银行那样用存款来放贷。“因此,设定上限会为客户带来不必要的不便,也阻碍了创新和竞争。”

本地电子钱包业者Xfers也担心新规定将限制电子钱包功能,认为当局应为不同活动设定不同顶限。

Xfers联合创办人梁生锋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说,一些客户正考虑使用电子钱包支付房租、公寓管理费和设施预订费等大额开销。“如果他们同时使用我们的电子钱包购物,很容易超过转账顶限。”

Liquid Pay母公司Liquid集团总裁陈光龙则说,目前用户存入的款项多用于日常付款和转账,相信新条例对用户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鸿鹄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 合伙人区钦洁接受早报访问时指出,与银行存款不同,电子钱包款项不受存款保险计划保障。鉴于本地电子付款业者多缺乏业绩记录(track record),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必要以“双保险”方式保障用户资金。

区钦洁说:“本地消费者在电子钱包里存放超过5000元的现象并不多见。如果未来这个趋势逐渐普及,相信金管局会检讨条例,相应调高上限。”

新法案也禁止用户从电子钱包户头提取现金。金管局在回应法案公众咨询时指出,付款服务法案旨在推动电子付款,而不是使用现金。此外,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现金提取服务是为特准全面银行(Qualifying Full Bank)保留的特权之一.

此外,新法案规定电子钱包业者不得向消费者放贷,也不能用所收取的款项资助公司业务。这意味着本地业者不能像中国支付宝一样提供“花呗”这类信贷服务。

本地业者Grab今年初推出金融科技平台Grab Financial,为东南亚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借贷服务。Grab回应本报询问时指出,公司没有将收取的消费者款项用于放贷。

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Allen & Gledhill)合伙人洪伟铭认为,当局对电子付款业者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主要是为了明确区分电子钱包和银行等传统金融服务机构;后者必须符合更高监管标准,以应对放贷服务带来的风险。

他说:“这类管制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付款活动的信心,推动新加坡向全球金融科技中心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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