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首次针对不披露股权信息实行民事处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首次作出民事处罚,罚款为申报持股信息以及提供虚假的股权信息的林顺方20万元。(档案照片)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首次作出民事处罚,罚款为申报持股信息以及提供虚假的股权信息的林顺方20万元。(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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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显著股权股东不披露挂牌公司持股信息、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首次作出民事处罚。

金管局周五(17日)发布文告说,林顺方(Lim Soon Fang)由于未能提供他在亚太策略投资(Asia-Pacific Strategic Investments)的持股信息、以及提供虚假的股权信息,被罚款20万元。

这是2012年11月民事处罚制度延伸到这些违规行为后,当局首次在证券与期货法令(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下针对股权披露违规行为进行民事处罚。

林顺方于2013年10月成为亚太策略投资的显著股东。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他活跃交易公司的股票,所持股权出现变动,根据证券与期货法令,他必须披露股权变动信息。

他在这段期间的交易,使他时而成为显著股权股东,时而又不是显著股权股东,这是必须披露的信息,但他没有通知公司。

根据公司法令,如果一名股东持有一家公司至少5%的投票权股权时,他便是显著股权股东(substantial shareholder)。这包括股东在中央托收户头(CDP)持有的股权、通过任何托管户头持有的股权,以及设立投资控股公司所持有的股权。

金管局的文告说,林顺方共有四次在成为显著股权股东后,未通知亚太策略投资,这违反了证券与期货法令的第135条。该条例要求,当一名投资者成为一家公司的显著股权股东后,他必须书面通知公司他所持有的股权数额以及性质;同样的,当一名显著股权股东不再持有显著股权时,也要通知公司。投资者必须在知晓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他另有32次未通知公司自己的股权出现变化。另有五次,他的持股权低于显著股权,也没有通知公司。根据第136(1)条,显著股权股东的股权变动时,也要在知晓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此外,林顺方还三次向公司提供关于股票交易量和持股权的虚假信息。

林顺方已承认违反有关条例的不当行为,向金管局支付了20万元罚金。

金管局助理局长(政策、支付与金融犯罪防范)吕秀仪说:“显著股权股东及时并准确披露他们在挂牌公司的股权信息非常重要,这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控股权的变动,在交易股票时作出明智的决定。对于不遵守披露准则的人,金管局会采取相应的行动。”

在本地,不少散户投资者往往会关注显著股权股东例如创办人、总裁高管或股票投资高手的持股动向,从而决定是否投资某些股票。

民事处罚机制与刑事处罚机制相辅相成,于2004年开始实施,2012年11月范畴扩展到股权披露违规行为,让金管局可对此采取行动。

这类违规行为的罚金介于5万元至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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