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修正案扩大强奸罪定义 “色情刊物”定义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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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扩大“色情刊物”定义,任何人若收藏色情照片或刊物包括网络色情内容也是一项罪行,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三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政府正式提呈2017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扩大对性侵的定义,即除了使用阴茎,以手指或舌头与他人进行性行为,也可构成强奸罪。

该法案也扩大“色情刊物”定义至网络色情内容,即任何人若收藏色情照片或刊物包括网络色情内容也是一项罪行,一律被视为抵触刑事法典法令第292条文,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三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刑事法典292条文,任何人销售、出租、散播、生产或拥有猥亵书籍、画像及影像等物品都属违法。法案第293条文禁售色情刊物给20岁以下青年,违例者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五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是配合政府修改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修正法案和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法案,周一在国会下议院提呈这项修正案一读。

以身体任何部位性侵

都属抵触刑事罪

现有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以物体进行的性行为)的定义仅阐明,使用男性阴茎以外的物体插入受害者的阴部或肛门,属于抵触刑事罪名,并没有特别注明“物体”的定义。

在修正此条文后,政府在“任何物体”的句子后增加“或除了阴茎外的身体任何部位”字眼;任何因使用物体或身体任何部位,包括手指或舌头性侵他人,都会在这项条文下被控。

不过政府没有提高此条文的刑罚,根据现有刑罚,任何抵触此条文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鞭笞。

法案引述一起未曾报道的“Shafiee bin Awang”案例,在参考有关法庭要求将“手指”列为“物体”之后,政府做出上述修改。

根据案例,上诉庭2015年5月裁决60岁退休公务员四度性侵女同事的15岁未成年养女,并怀孕产子一案无罪释放,引起哗然。

家暴定义扩大至前妻前夫等

尽管脱氧核糖核酸(DNA)证实男婴是他的骨肉,但辩护律师指上诉人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私处,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不符合强奸定义;三司最后一致决定对方上诉得直,上诉人当庭获得无罪释放。

此外,法案改修第376(强奸)、376B(与未满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条文)、377B(违反自然性行为)、377C(鸡奸)以及377E条文(唆使一名14岁以下孩童,与他或另外一人发生任何猥亵行为),增加强制鞭笞的刑罚。

法案为家暴法令增设新条文扩大对家暴的定义,受害者不仅可以是合法夫妻,也包括前妻、前夫、孩子、没有自治能力的成年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岳父母。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刑罚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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