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涉挪用一马前子公司4200万令吉案今天下判

根据控状,三项贪污控状指纳吉2014年12月底至次年3月之间,三次挪用SRC公司总额4200万令吉的资金,罪名成立可被判两年至20年监禁、鞭笞及罚款。(法新社)
根据控状,三项贪污控状指纳吉2014年12月底至次年3月之间,三次挪用SRC公司总额4200万令吉的资金,罪名成立可被判两年至20年监禁、鞭笞及罚款。(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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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涉嫌挪用一马公司前子公司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约1364万新元)的案件将在今天(7月28日)下判,纳吉无论被判有罪或无罪都备受关注。

涉一马公司案首个判决

这是马国首个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的判决,也是国盟政府上台后首次有贪污大案下判。

67岁的纳吉是马国首名因涉嫌贪污而被控的前首相,他在2009年至2018年担任马国第六任首相。

希盟政府2018年5月上台后,纳吉同年7月4日被提控三项刑事失信和一项滥权控状。同年8月8日,他被加控三项洗钱罪。

此案的控方团队由高级副检察司希旦峇兰领头,纳吉的律师团队则由著名律师沙菲益领导。SRC国际公司曾是一马公司的子公司,目前隶属马国财政部。

根据控状,三项贪污控状指纳吉2014年12月底至次年3月之间,三次挪用SRC公司总额4200万令吉的资金,罪名成立可被判两年至20年监禁、鞭笞及罚款。不过,法律规定50岁以上者可豁免鞭笞。

纳吉的第四项罪状是涉及上述4200万令吉的滥权罪。他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滥用首相与财政部长的职权,接受SRC的4200万令吉,交换条件是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此罪名若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相等于贿金额的五倍或1万令吉,取其高者。

其余三项洗钱罪名指纳吉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收取上述4200万令吉。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五倍,取其高者。

此案于2019年4月3日开审,在58天审讯中传召了57名证人。法官2019年11月11日宣判纳吉上述七项控状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抗辩。

吉隆坡6月1日开始聆听控辩双方一连五天的结案陈词。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6月5日宣布,定7月28日上午10时对这七项罪名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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