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上5年污名 ‘丛林狼’无罪释放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控状无法点出具体案发地点,只说是榜鹅一带的丛林。(档案照)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控状无法点出具体案发地点,只说是榜鹅一带的丛林。(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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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在拖车头内强奸少女,背上5年“丛林之狼”污名的被告脱罪。高庭法官指警方调查工作不足,未拍下拖车头内部照片,拖车头之后还被“杀车”,导致重要证据遭销毁,无法证明少女片面之词。

《联合晚报》日前报道,一名15少女指母亲的男友是“丛林之狼”,先把她禁锢在拖车内强吻袭胸,之后用手指性侵和强奸她,前后长达近两年。

现年57岁的男友过后被控六项罪状,包括两项强奸、两项性侵,及两项严重非礼罪。被告不认罪,案件去年7月在高庭开审,控方先以其中五项控状进行审理。

高庭法官简廷照昨午宣判,裁定控方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被告的罪名不成立。

控方的立场是,被告是在2009年至2011年间犯案,受害少女是被告女友的女儿,他通常会开着公司的拖车,载少女到偏僻的丛林,然后性侵她。控方也指被告曾在少女的住家犯罪。

法官在书面判词中指出,本案主要的证据来自少女本身,警方于2012年12月接获报案,之后展开调查工作,“但调查工作做得不够好”。

法官表示,控状无法点出具体案发地点,只说是榜鹅一带的丛林;控方之后也修改控状,把拖车头的车牌资料去除掉,让人合理推断,警方无法确定是哪一辆拖车头。

少女声称是在拖车头后座遭强奸,但法官指出,警方没有拍下后座的照片,而且拖车头之后也被“杀车”,重要证据已流失。

少女也称,为避免单独与被告同处一室,她有一回想跟着妹妹一起外出买东西,但被告却指示她留在家,之后也趁机性侵她。

法官指出,对于这一点,警方也没有向少女的妹妹了解情况。

完整报道,请翻阅2017年4月13日《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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