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来岁妇女被指与有妇之夫胡搞后,被“捉奸在床”,随后多张“奸夫淫妇”海报被贴在组屋区。
《联合晚报》接获热心读者通报,直落布兰雅弯一带至少四座组屋的电梯口和信箱间等处,最近赫然出现多张羞辱一对所谓“奸夫淫妇”的海报。有的被撕下后又贴上,有的海报只有妇女的照片,有的把男女主角的照片都贴上。
据海报内容,一名50来岁的妇女只需男方提供吃住,与男子“做爱不收钱”,海报也公布女主角的照片、名字、手机号码和“奸夫”的地址。
受访附近组屋的居民,无一认得海报中的两人。
记者走访海报上的地址,来到直落布兰雅弯第4座组屋高楼某单位,一名43岁妇女应门,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向记者娓娓道来。
她申诉,约在上个月14日,她凌晨放工回家,赫然发现丈夫正与一名赤裸身子的妇女胡搞,该名妇女赶紧拿起包包、落荒而逃,连手机充电器都没来得及拿。
“当时我完全愣住了,不知该如何反应……这就是这两年来、每天口口声声说爱我、叫我宝贝老婆的男人吗?”
妇女称,丈夫和女主角都从事偏门生意,目前“黑道、白道都在找他们”。
不过,她否认海报是自己贴的,指是女主角的丈夫所贴。但她承认,自己曾将丈夫的照片提供给女主角的丈夫,用于制作海报。
至于为何在海报上印的面簿贴文中将丈夫称为“男朋友”,妇女称自己“已经拒绝接受他”,但回避是否曾合法注册结婚,随后便屏蔽记者的号码。
记者多次尝试拨打海报中的男女主角的电话求证,但两个号码都关机。
到处贴海报或构成诽谤
即使遭遇婚外情,制作海报到处贴、羞辱“奸夫淫妇”,也算破坏公物,也可能构成诽谤。
资深刑事律师符兆明受询时说,到处乱贴海报,可能触犯破坏公物法令。
根据破坏公物法令,触犯者可被判罚款最高2000元或监禁最长三年,外加鞭打三下至八下。
符兆明说,被诽谤者可提出民事诉讼,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出起诉状(Writ of Summons),要求赔偿名誉损失,或阻止滋事者继续诽谤。如果进行刑事诉讼,则要呈交推事投诉(Magistrate Complaint)。
据刑事法典第500节条文,诽谤他人可被判监禁长达两年,或被罚款,或两者兼施。
但他表示,如果贴海报者有证据证明海报上的男女确实有奸情,则不构成诽谤。
附近组屋居民受访时也认为,公然张贴海报羞辱“奸夫淫妇”的行为不可取,让人看了很不舒服。
居民邱先生(28岁)说,那些海报很碍眼,在组屋区张贴这种海报有伤社会风俗,非常不应该。
“我也很担心,在这个组屋区,是否真的有人卖淫。”
完整报道,请翻阅2018年4月6日的《联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