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花好月圆的晚上,阿旺到夜店花天酒地,那一晚他啤酒、烈酒、红酒样样来者不拒。凌晨阿旺独自驾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撞上另一辆车,造成一死二伤。几个月后阿旺被控上庭,面对的罪状包括:醉酒驾驶和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各一项、两项疏忽驾驶导致他人重伤。他想认罪却又怕坐牢坐到屁股开花,于是请律师替他跟控方“讨价还价”,打算要到个“好价码”后再认罪。


其实所谓的讨价还价就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认罪协商”(plea bargain),被告要是认罪的话有机会获得较轻刑罚。


这一期《说法识法》邀请总检察署刑事罪案司副高级政府律师韩仪(科技罪案组),以及杨子樑(凶杀案组)解释认罪协商的程序。


认罪协商指的是控方和被告之间的协议过程,若被告愿意认罪放弃抗辩,总检察署有权减轻被告的罪行,或是以较少罪状让他认罪。也就是说,比起审讯后判刑,被告认罪的话有机会获得较轻的刑罚。


例如酒后肇事的阿旺,要是他选择抗辩,控方或以全部四项控状进行审讯。不过因为他很快表明要认罪,所以主控官可能只以其中两项控状让他认罪,另外两项则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韩仪说,虽然认罪协商的做法并未明文列入任何法令或是刑事程序法中,但这是沿袭自英国,约定俗成的做法。一旦被告面控后,他就可亲自或请律师向总检察署陈情,开始协商。


杨子樑指出,还有一种情况是,控方在提控被告之前已有明确的立场。到了提控当日,主控官会直接告诉被告若认罪会面对多少项罪状,省去陈情的程序。


韩仪补充,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案情、证据和求情因素都已经很清楚了,所以控方可以很快做决定。


■认罪节省资源 但协商非必然


控方愿意跟被告协商主要是为了公众利益,认罪协商并非必然。


杨子樑举例,在一起幼童性侵案中,如果被告肯认罪,遭性侵的孩子就无须上庭供证和接受盘问,这可以降低对孩子造成的创伤。被告认罪也能让案件尽早了结,他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节省主控官、法庭的资源。


“如果双方争议点多,控辩双方就得花很多时间进行审讯,而且事前还有许多准备工作。认罪所耗费的时间少很多,快的话开庭半个小时就完成了。”


对被告而言,他若真心悔过,尽早认罪也可以让事情早点结束。


韩仪说,让被告知道控方的立场也有助他做决定。例如控方打算要求法庭判处罚款,但没有告诉被告,被告可能会因不想坐牢而选择审讯。如果被告一开始就知道控方只要求罚款,他或许就会认罪。


不过控方并非每一次都会同意跟被告协商,譬如一个惯性非礼犯,必须判他坐牢久一点以保护公众,这样的话控方就不会同意减轻他的控状。


杨子樑强调,控方不会为了换取被告认罪而一减再减,仍得确保他获得公平的判刑。


■何时决定认罪影响协商“行情”


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


从法庭的立场而言,要是被告在被控后很快表明要认罪,显示他有悔过之心,同时不浪费主控官和法庭的资源,因此有机会获判较轻的刑罚。若他之后改变主意,就另当别论。


杨子樑说:“被告表明认罪后改变主意显示他并非真心悔过,控方和法庭也会开始投入资源准备审讯。所以一旦被告反悔,控方原先开出的条件就失效了。”


若这名被告在即将开审前又改变主意说要认罪,“行情”可就不一样了。他举例,控方最初可能愿意10项控状中让他认三项,绕了一圈后即使他再次说要认罪,控方可能会要他认四项。


此外,被告在什么时间点表明要认罪也会影响控方开出的条件。


韩仪说:“要是一名被告原先说要抗辩,之后就算改变主意,控方不一定会答应跟他进行协商。即使控方愿意,协商的条件也不会比一开始就说要认罪的被告来得好。”


案例


前保险经纪被控欺骗 认罪立场反复案件拖五年


前保险金牌女经纪刘爱明欺骗客户近900万元的案件拖了整整五年才下判。刘爱明2011年被控后一下说要认罪,一下又说要审讯,导致控方取消最初跟她达成的认罪协商。


刘爱明(42岁)曾是美国友邦保险公司金牌经纪,她在2002年至2008年间欺骗一对印度尼西亚籍夫妇共889万余元,2016年被判入狱八年。


法官:能理解控方为何要求更高刑罚


刘爱明2011年被控欺骗、转移赃款及使用假文件、偷窃等21项控状。


她2013年12月第一次认罪时跟控方达成协议,控方当时愿意让她认下其中四项控状,其余的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并促请法官判她坐牢约七年。


但是她认罪后却又称自己无辜,法庭2014年6月撤销她认罪。案件2016年5月开审,结果刘爱明在审讯第三天再次决定认罪。这一次,控方要求她承认其中五项控状,并要求法官判她监禁至少九年。


刘爱明的代表律师辩称控方第一次开出的条件较合理。


法官事后发表判词时形容,第一艘船已经开走了,当她选择取消认罪时,控方开出的条件当然也跟着取消了。被告换了几次律师,导致审讯日期定了又改,浪费司法资源和对受害人夫妇带来不便,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控方在她第二次认罪时要求更高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