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钱反目 庭判姐归还妹公寓权益与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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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词,妹妹与大姐连同另一名姐妹洪秀珍在1990年代合资购买位于蔡厝港环道的北桦苑(Northvale)公寓,当时买价80万余元。(档案照)
根据判词,妹妹与大姐连同另一名姐妹洪秀珍在1990年代合资购买位于蔡厝港环道的北桦苑(Northvale)公寓,当时买价80万余元。(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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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关系亲密的两姐妹为钱财对薄公堂。姐姐被指投资亏损200万余元后,声称当初因出于对妹妹的爱,才会先垫钱帮忙妹妹进行投资,如今“占有”妹妹的资产来抵债合情合理。但高庭法官判她败诉,须把80万元公寓的25%权益及43万元资金交还给妹妹。


高庭法官洪清福在星期三(7月31日)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这是一起让人遗憾的官司,姐妹俩为了钱财而反目,对彼此做出严重指控,关于事发经过的说辞迥异。


在考虑各方证据后,法官认为,妹妹是比较可信的证人,手机短信内容显示姐妹情早已破裂,姐姐声称“在血缘关系中不谈金钱”的说辞欠缺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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