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作为担保人的屋主贷款逾期不还,金融公司执行卖屋权力,三次派估价师上门却不得其门而入,只好向高庭申请禁制令,结果成功。


拥有角头排屋的男子,成为一笔35万元贷款的其中一名担保人,并授权贷款的金融公司代为处理排屋事宜。后因贷款逾期不还,金融公司执行卖屋权力,三次派估价师上门却不得其门而入,只好向高庭申请禁制令,结果成功。


起诉人是新港金融私人有限公司(Xingang Investment)财务董事郑鸿凡(译音)。这家公司主要提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及顾问服务。


郑鸿凡提出的诉求包括:起诉人或他所委任的人或经纪(简称起诉人等)执行任务时,屋主必须提供协助;允许起诉人等入屋进行估价;允许起诉人等和潜在买家看房;屋主在买卖协议签订后须清空排屋;不得干预或阻止起诉人等执行任务等。


本案答辩人辛格拉韦卢,拥有位于园林别墅坡(Park Villas Rise,后港2道附近)的一个角头排屋。


高庭法官李兆坚昨天(8月13日)发表判词,批准起诉人的禁制令申请,下令答辩人须支付起诉人1万5000元的律师费。


夫妻同为担保人 夫又另签授权书


答辩人的妻子米纳古玛莉是Emson Systems(简称EC公司)的董事兼唯一股东。


EC公司向新港金融贷款35万元。这对夫妇签署担保书,同意根据贷款协议付钱,而答辩人也根据贷款协议,在去年9月27日另外签署授权书,列起诉人为被授权人(donee),有权代他处理排屋的转让、售卖、出租、抵押、管理等事宜。


因EC公司拖欠贷款,今年3月15日,诉方律师发信通知辩方律师,表明起诉人将行使担保书和授权书的权力,卖掉排屋,取回欠款,并在四天后安排估价师上门。


根据判词,起诉人无法上门为排屋估价,后两次的安排也失败,最终向高庭申请禁制令,强制答辩人遵从。


答辩人三反对理由 法官逐一驳回


答辩人提出三个反对理由。首先,他辩称授权书并没赋予起诉人入屋的权力,所以起诉人要入屋的申请理当被拒。


他指既然起诉人委任的估价师要代屋主(即他本身)执行任务,起诉人就不能拥有违反屋主心愿的权力,包括逼迫屋主让其他人入屋或清空房子。


但法官驳回他的说法,指单凭条文的解读,被授权人有权指定估价师入屋为排屋估价,身为授权人的答辩人不能阻止估价师进入,以及阻止排屋的买卖。


答辩人也辩称,授权书内容过于广泛,没完全反映贷款协议的条文。


法官表示难以明白其说法,指根据贷款协议,金融公司有权以答辩人所同意的204万元卖价买下排屋,或是把排屋推出市场售卖。


答辩人最后辩称,授权书过于“含糊和广泛”,没交代售卖的剩余售益该如何处置,所以不能执行。


法官说,这样的理由站不住脚,因为扣除了拖欠贷款,被授权人就无权处理剩余的钱,得归还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