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申请准证办公共集会而被判罚款3200元,公民社会运动人士范国瀚不服所判,星期五(10月4日)上午通过律师向高庭提出上诉。辩方指范国瀚所办的活动只是一场讨论会,不符合“公共集会”的定义,参与演讲的香港社运人士黄之锋也没有鼓吹民众不服从的思维。


高庭法官蔡利民认为,由于本案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他将花时间考虑控辩双方的陈词,日后才做出裁决。


《联合早报》早前报道,被告范国瀚(39岁)被指举办公共集会,邀请香港社运人士黄之锋当主讲人,却没有依法申请准证。


范国瀚面对七项控状,控方以一项非法主办集会和一项拒绝在口供书签名的控状进行审讯。国家法院法官审结后,判范国瀚两项罪名成立,须缴付罚款3200元。范国瀚当时表示要以坐牢16天来代替罚款。他后来对判决提出上诉,法官批准暂缓执行刑罚,让他以8000元保释在外等候上诉。


2016年11月26日,范国瀚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举办活动,讨论有关民主等课题。在这之前,他在面簿宣传活动,邀请7600名面簿追随者参加。


当天活动的受邀演讲者包括曾组织2014年香港”雨伞运动”的社运人士黄之锋。由于黄之锋是外国人,警方在活动举行前四天,通知范国瀚申请准证,但后者没有这么做。之后警方多次拨电给范国瀚,他没有接听。有关活动如期举行,黄之锋通过通讯软件Skype进行119分钟的演讲。


代表范国瀚的图莱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律师星期五进行上诉陈词时指出,范国瀚所举办的是一场讨论公民与民主课题的活动,受邀演讲者来自不同地区,畅谈他们从事社运工作的经验,包括讲述香港社运情况的黄之锋。


律师称,该活动没有主张或鼓吹任何一种特定思想,因此不符合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中对“公共集会”的定义。既然不算是公共集会,那范国瀚就无需准证来举办这场活动。


但控方在书面陈词中驳斥,黄之锋等演讲者所说的话明显在推广“民众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等思维,并且谈及如何取得目的,因此把活动定义为“公共集会”是正确的,法庭应驳回范国瀚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