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捷运巴士车长每个工作班次都得超时加班,工业仲裁庭主席质疑这种近乎永久加班的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业仲裁庭星期一(11月4日)开审,诠释新捷运和全国交通工友联合会(NTWU)签署的集体协定中,有关超时工作和休息日的条款。新捷运派出人力资源副总裁(特级)廖志远代表,NTWU则由全国职工总会助理秘书长郑德源代表。


独自审理的工业仲裁庭主席陈成安法官仔细询问巴士车长的工作班次,发现在扣除了巴士趟次之间的小休和午餐时间,早班一周工作约48小时,晚班则是60小时。两班每周轮替一次,意味着车长每个月加班约40小时。


车长采用六天工作制,基本薪金涵盖一周工作44小时和加班四小时。廖志远指出,这个根据集体协定的薪金配套,是为确保车长能以较高的时薪计算加班费。


根据雇佣法令,雇员每日工时不超过八小时,或每周不超过44小时。


不过,在指定情况下,雇主可要求雇员工作超出法律规定,并在休息日上班。其中一个特例是当雇员从事对我国经济至关重要的产业或必要服务,如公共交通服务。加班顶限为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可超过12小时,每个月也不可加班超过72小时。


法官参考其余五个特例,质疑这个特权是否可永久成立。他问廖志远,如果没有这项条款,新捷运的工作安排是否违例,对方没有回答。


郑德源则说,考虑到该行业的人力资源紧张,并且要确保我国公共交通服务的可靠性,工会对于有关长期惯例没有意见。


至于休息日的安排,法官没表示异议。法官将择日裁决,届时涉案方都不得上诉。


根据早前报道,五名巴士车长不满超时工作却未收到相应加班费,入禀国家法院推事庭。代表他们的是Carson Law Chambers律师楼的拉维律师,他已在9月23日通过国家法院正式向新捷运发出传票令状,要向新捷运追讨损失。


由于这个纠纷所引发的问题也影响到新捷运及工会签署的集体协定,涉及公司旗下约6000名车长,新捷运决定向工业仲裁庭提出申请,诠释受到质疑的集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