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雇主用玻璃瓶打伤女佣左脸颊,高庭法官认为,这导致女佣脸颊受伤,但女佣左眼失明与右眼视力受损等伤势是在案发前发生,不应“怪罪”于女雇主,为此裁定女雇主上诉得直,20个月监刑减至8个月。
《联合晚报》早前报道,女雇主王心璇(47岁)面对一项控状,指她在2015年5月17日,于盛港芬维尔路(Fernvale Road)一带住家内,蓄意伤害当时28岁的缅甸籍女佣丹丹梭,用风油玻璃瓶打女佣左脸颊几下。
案发后女佣报警求救,前去验眼睛时惊揭她左眼失明,右眼动了6次手术后,如今失去22%视力。
被告不认罪,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坐牢20个月。被告与控方不服所判,双双上诉至高庭,被告要求推翻罪名或减刑,控方则要求加重监刑至36个月。
控方认为,被告在攻击女佣前,就已经知道对方眼睛受了伤,但仍继续对她造成伤害,导致她的眼部伤势恶化,现有的20个月监刑不足以反映被告对女佣所构成的严重伤害。
但高庭法官蔡利民指出,女佣在案发前就已有眼部伤势,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用玻璃瓶打女佣,是导致女佣双眼伤势加重的因素。就如医生所评估的,女佣视网膜脱落料在案发至少三个星期前就发生。
因此,法官认为,在决定被告的刑罚时,法庭不应把女佣的眼睛伤势考虑在内,与罪状相关的伤势只有脸部伤势。如此一来,8个月监刑才是合适的刑罚。
被告原本被令赔偿女佣3万8540元的医药费,包括治疗眼睛的费用,法官下令,把赔偿数额减至1000元,只包括脸部伤势的医药费。
完整报道,请翻阅2019年11月11日的《联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