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媒体报道骇人听闻的铁锅烧尸案。一对夫妇涉嫌于五年多前,谋杀当时年仅2岁半的女童而被控。
女童的尸骸已经隐藏五年半,如果仍在世,已是读小一的7岁学生。由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不便进一步置评,但大家不免会质疑,夫妇周围的亲友难道完全不知女童失踪的事?如果知道了,是不是有法律义务向警方通报?知情不报,是否构成罪行?
本期《说法识法》邀请萧锦耀律师和帕拉达·奇杉(Pratap Kishan)律师,讲解一旦涉及犯罪行为,隐瞒或隐藏(concealment)的严重性。
如果你看到罪案的发生,并非所有大小案件都有法律责任向警方通报。不过,如果涉及“可逮捕”(seizable)案件,知情者选择不报案,就可能抵触法律,会被控上法庭。

萧锦耀律师(R. S. Solomon LLC)说,刑事案件可分成“可逮捕”(seizable)和“不可逮捕”(non-seizable)两种,前者较为严重,后者较为轻微;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有列出这两大类案件的详细划分。
他说,“可逮捕”的刑事案就包括谋杀、纠众滋事、破门行窃、勒索、强奸、抢劫、冒充公务员、非法集会、重伤他人、阻差办公、用危险武器伤人等。
“不可逮捕”是指警方不能立刻行使调查和逮捕嫌犯的权力,这些包括轻微致伤、欺骗及失信等。
他说,公众如果碰到的案件严重,属于“可逮捕”性质,都有法律责任向警方通报。“即使犯法的是亲友,也必须大义灭亲,否则自己也可能身陷牢狱之灾。”
根据刑事法典第202节条文,任何人知情不报,可被判坐牢长达六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他举例说,男子目睹有人打抢,这属于“可逮捕”案件,肯定得报案。如果打抢者是亲人,也同样得报警。
萧锦耀律师指出,目睹一些性质比较轻微的罪案,却选择保持沉默不报案,并不会让自己惹祸上身,但他认为,即使法律条文没这么规定,公众也应该恪尽好公民的义务,随时协助警方和提供情报给当局。
比如,如果公众在街上看到有人打架,过程中有人受轻伤,却因为赶着上班决定不要报警,警方不会向他采取行动的。
律师指出,像殴斗这类事件发生时,路人可能怕被打或受牵连,而不敢当和事佬或上前阻止,“但如果连私下向警方通报都嫌麻烦或畏首畏尾,就很不应该了。”
知道有人企图犯案也应报警
他指出,公众有义务在罪案发生后,向警方通报。“即使罪案还没发生,你知道有人企图犯案,也必须报警。”
萧锦耀律师说,本地频频出现虐待女佣的案件。如果女佣被丈夫虐待而受轻伤,妻子因为怕丈夫而没向警方通报,妻子不会触犯法律,但如果女佣被打到重伤,妻子却知情不报,日后可能会被提控。
他指出,一旦涉及重案,警方有权提控知情不报者。不过,如果涉及被告的亲人,当局会酌情处理,看是否要提控知情不报的亲人。
以上述虐待女佣事件来看,虐待者可能有暴力倾向,家人被恐吓或惧怕自己也被暴力对待,而不敢举报。总检察署会考虑伤者的伤势、若虐待者和知情不报者一起坐牢,家中孩童有没有人照顾等因素,以决定是否要提控。
“如果你没报案,警方事后找到你,向你问话,你却没照实说出,那就等于向警方虚报。”
提供假资料者可判坐牢长达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明知行踪却否认 等于给假口供
隐瞒财物和嫌疑犯的行踪,也算知情不报。

帕拉达律师(Kishan Law Chambers LLC)说,隐瞒或隐藏一般涉及偷窃的财物,接收者如果知道物件是贼赃,也算有罪。
比如,A偷了B的电视,把电视交给C,而C知道电视是A偷来的,却帮A代收,C可能被控接收贼赃,而A显然也会被控偷窃。
以刑事罪来说,被告必须有犯罪意图(mens rea),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当我把物件交给你,说这是偷来的,请帮忙暂时保管。你不能说,不知物件是偷来的吧?这就是所谓的知情。同样地,如果你不知是贼赃,就不知情,可以用这作为辩护理由。”
帕拉达律师说,另一种隐瞒情况,是隐瞒一个人的身份,“明知某人的行踪却否认知道,等于提供假口供。”
他指出,总检察署通常会提控嫌犯协助或教唆他人某些罪行,这也得看罪行的性质。
他举2008年从我国逃脱的回教祈祷团头目马士沙拉末(Mas Selamat)为例说明,马士沙拉末是在兄长一家窝藏之下,才躲过警方的搜查。
他指出,这是隐藏的例子。“马士沙拉末的兄长一家明知他是被政府通缉的逃犯,却收留他,直到他逃离马国。”
根据资料,这一家人因窝藏国家重犯,根据罪行的轻重,被判不同刑罚。
窝藏罪最为严重的是马士沙拉末侄女努尔艾尼(36岁),当时被监禁18个月,哥哥阿斯蒙(69岁)和嫂嫂艾莎(69岁)则分别判坐牢12个月和三个月。至于侄儿马哈迪尔(40岁),则因知情不报而接到严厉警告。
知情不报终被判刑
个案①:隐瞒丈夫强奸罪行
2012年,中年妇女得知丈夫强奸未成年侄女后,为了掩饰丈夫罪行,没把喝漂白水企图自杀的侄女送去医院,而是带她到诊所看医生,还给她50元,叫她不要把喝漂白水的事告诉医生,以免丈夫的罪行“曝光”。
包庇丈夫的妇女,在2016年承认知情不报和妨碍司法公正两项控状,被判坐牢六个月。
被告的丈夫在2015年承认强奸、性侵与非礼等七项控状,被判坐牢20年。
个案②:没举报丈夫虐佣致死
19岁印尼女佣,被男雇主百般虐待长达九个月,最终十二指肠被踢破,引发腹膜炎而死,死时有超过200道的新旧伤痕。
2003年,女导游陈彩虹没向警方举报丈夫用热水泼女佣,还抓捏女佣胸部,被判坐牢九个月。
2002年,她的丈夫黄华财承认误杀、用武器伤人和伤人罪状,用点燃的香烟灼女佣的唇和手掌、对她挥拳、以藤条鞭打她、用铁锤戳她背部等,被判坐牢18年半,鞭打12下。女佣到本地时体重是50公斤,死时仅36公斤,经常挨饿的她被验出营养不良和脱水。
个案③:母亲任由男友性侵女儿
女儿7岁时遭母亲的已婚男友侵犯,向母亲申诉下体疼痛,母亲却因男友否认而置之不理。
知情不报的女厨师(40岁),任由男友性侵女儿长达七年,对此既不感愧疚也不曾向女儿道歉,今年2月承认一项知情不报的罪状,被判坐牢六个月。
受害的女生现在16岁,她在7岁至13岁期间,长期遭母亲的已婚男友(48岁)非礼及性侵。
该男友一共面对21项控状,包括10项法定强奸罪、八项非礼14岁以下孩童、两项性侵未成年少女,以及一项对儿童做出猥亵行为的控状,去年2月被判坐牢34年和鞭打24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