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裁庭厘清三点 林学芬是李光耀遗嘱负责律师

审裁庭指,林学芬(左)把自己塑造成无辜的受害者。李显扬(右)称,只要不是在宣誓底下说的话(包括面簿贴文),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一定要说实话。审裁庭认为,他的这番辩词让人惊讶。(档案照片)
审裁庭指,林学芬(左)把自己塑造成无辜的受害者。李显扬(右)称,只要不是在宣誓底下说的话(包括面簿贴文),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一定要说实话。审裁庭认为,他的这番辩词让人惊讶。(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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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建国总理李光耀的最后遗嘱,错综复杂的说法与盘根错节的关系,难免令人有如雾里看花。其实在此案中,纪律审裁庭要厘清的只有三点:

一、林学芬是不是处理李光耀最后遗嘱的律师?二、如果是的话,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专业职责?三、她的失责程度是否应受惩处?

长达228页的裁决报告,从李光耀签署最后遗嘱前的关键16小时切入,纪律审裁庭尝试推理出林学芬对遗嘱的参与程度,以及她和丈夫李显扬的行为是否罔顾李光耀的利益。

①林学芬是李光耀遗嘱负责律师

建国总理李光耀在签署最后遗嘱前,曾问在场见证的律师一个问题,即遗嘱由谁草拟,而且这个重要的问题还问了两次。他两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媳妇林学芬是主要负责律师。

对于林学芬辩说,她在李光耀2013年12月17日签署最后版本遗嘱之前,在准备和执行签署遗嘱方面只扮演“小角色”,16日透过电邮发遗嘱附件给李光耀和推荐她律师事务所的下属当遗嘱见证人,这两个举动也都只是“行政事务”,纪律审裁庭驳斥这是“难以接受的解释”。

审裁庭认为,林学芬明显是以遗嘱负责律师的身份接触李光耀,李光耀在签遗嘱前的行为等各项证据也显示,他把林学芬当成负责律师,并基于信任而在这个基础上签署了遗嘱。

林学芬是李光耀次子李显扬的妻子,也是摩根路易斯—腾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次纪律审裁庭在围绕林学芬是否身为律师行为失当做定夺时,必须先判断李光耀在签署最后遗嘱前,有没有把林学芬当成他的代表律师。

审裁庭在报告中列举三大关键点,以支持其论点。首先,如上所述,12月17日当腾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雷安智和江秀慧到李光耀在欧思礼路38号的住家见证遗嘱的签署时,李光耀在下笔签名前两次问了负责律师是谁,得到的答案都是林学芬。

江秀慧过后向林学芬转述经过时形容说,李光耀“意识非常清楚”,两次问了雷安智同一个问题,而雷安智虽不完全确定,但他告诉李光耀,负责律师主要是林学芬和一直负责帮李光耀草拟遗嘱的律师柯金梨。报告指出,林学芬当时没有否认她扮演的角色。

审裁庭认为,李光耀在签遗嘱前与见证人的这段互动非常重要。“那显示对李先生来说,由律师准备最终版本遗嘱是关键的,那是他签名前唯一问的问题,还问了两次。”

第二,审裁庭认为,要证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要素是证明林学芬直接接到李光耀的指示。报告点出,2017年2月28日,李显扬和姐姐李玮玲给部长委员会的信函中明确地说,“李先生针对最终版本遗嘱指示了林学芬”。

最后,审裁庭考虑的是李光耀在签署遗嘱后的行为,包括他并没有像过去那样,把遗嘱前六个版本的原件交给柯金梨,而是让私人秘书将最后遗嘱的其中一份原件送到林学芬的律师事务所,让她保管;私人秘书在2014年1月发出的遗嘱附录,主要收件人也是林学芬。

审裁庭:林学芬和李显扬盘问过程中一直躲避问题

不过,林学芬和李显扬在接受盘问时,一再强调李光耀“不可能把林学芬当律师”。林学芬表示,李光耀是明智的律师,“知道自己要什么”,也“非常熟悉2011年订立的遗嘱”。

她指出,自己一开始发送最终版本遗嘱给李光耀时,没打开附件就代李显扬转发了;李显扬则无法解释自己为何一开始不把遗嘱附件发给柯金梨,而是发给妻子。

对此,审裁庭指出,林学芬从未明确告诉李光耀,她不是负责律师,反而让他误信这点。报告也强调林学芬和李显扬在盘问过程中,一直躲避问题。

报告说:“这都留下许多重要疑问:到底李先生为什么要让最终版本遗嘱回归到2011年的第一版本?他身上有第一版本吗?他记得里头的内容并知道与最终版本内容有出入吗?这些都没有人跟他讨论过。”

②林学芬专业行为失当

林学芬在为建国总理李光耀订立最后一份遗嘱一事上不但没有避开利益冲突,反而“积极促成”这些冲突。作为这份遗嘱的律师,她也向当事人作出不实的保证。

纪律审裁庭在聆讯中发现林学芬没有把李光耀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也没有因丈夫李显扬会从遗嘱中获益而告知李光耀就此寻求独立咨询,这样的专业行为是失当的。

林学芬在答辩中申明自己不涉利益冲突,但审裁庭一一驳斥她的论点。

林学芬说,相比李光耀的第六份遗嘱,只有李显扬能在最后一份遗嘱中获益更多,而她也知情,才构成利益冲突。她声称对此不仅不知,甚至以为李显扬在最后一份遗嘱中分得更少。

不过审裁庭认为,无论李显扬的份额是增加、减少或维持不变,也无论林学芬是否知情,遗嘱中李显扬分得的三分之一财产是可观的。

“答辩人作为李光耀先生的律师,应对他有不二的忠诚义务,她必须把李先生的利益置于其他人之上。但作为李显扬的妻子,她同时也有个人利益,而这与她的义务有冲突。”

审裁庭也认为,一些事实显示李显扬和林学芬并非如他们所称,在李光耀过世后才知道第六份遗嘱的内容,而是事先就知道。

审裁庭举例,见证李光耀签署最终遗嘱的腾福律师事务所(现为摩根路易斯—腾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安智在宣誓书中说,林学芬2013年12月16日告诉他,最终版遗嘱是“恢复先前有拆屋条款的遗嘱”。

“这显示答辩人知道拆屋条款在最后第二份遗嘱中已删除,也知道最终版遗嘱在恢复拆屋条款上的意义。”

此外,负责李光耀第一份到第六份遗嘱的柯金梨与李光耀子女的电邮也显示,每当李光耀在遗嘱中以不平均的方式分配财产给子女,都会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想法。

林学芬也以李光耀接受并知道她参与拟定最终遗嘱为由,指自己没有利益冲突。但审裁庭认为,这不构成律师没有利益冲突的依据,因为律师恰恰对当事人起到影响,所以即便是当事人同意,律师仍应遵守专业行为规章中的条文。

至于李显扬和林学芬在供证时反复强调,李光耀在订立最终版遗嘱前已仔细阅读过,因此该版本反映李光耀的意愿,审裁庭认为这个说法自相矛盾。

林学芬将丈夫意愿置于优先 无法让人接受

代表诉方的陈志明高级律师盘问林学芬,她既然参与整理李光耀的第一份遗嘱,如果让她对照最终版遗嘱的草稿,是否看得出它们之间的不同。

林学芬回答,她不会知道。陈志明马上指出,同样的,李光耀也不太可能记得第一和最终版遗嘱之间的不同。林学芬回应:“有这样的可能性。”

审裁庭说,林学芬让李光耀根据她的不实陈述签订最终版遗嘱,严重懈怠职责。她既没有与李光耀商讨并了解他的意愿,也没有采取必要步骤正确反映李光耀的意愿,而且专注于落实她和丈夫要让李光耀尽快订立遗嘱的意图。

“作为被赋予职责优先保护李先生利益的受托人,答辩人滥用她作为李先生代表律师的身份,将丈夫的意愿置于优先,此举无法让人接受。”

③违纪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纪律处分

纪律审裁庭指林学芬不诚实、意图欺瞒,并且无视她的法律义务,违纪的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纪律处分。

审裁庭在裁定林学芬的违纪严重程度时指出,林学芬和李显扬有计划地在没有充分考虑建国总理李光耀意愿的情况下,以最快速度让李光耀签署遗嘱,而且还欲盖弥彰,行为“相当不诚实”。

李光耀签署最终版遗嘱,需要律师帮他安排。审裁庭说,林学芬和李显扬明知这点,却刻意不让一直负责帮李光耀草拟遗嘱的柯金梨参与,而由有利益冲突的林学芬取而代之。

把柯金梨屏蔽在外后,林学芬还在最终版遗嘱的内容上误导李光耀,并仓促地让他签下遗嘱。

在通过不当管道让李光耀签下最终版遗嘱后,林学芬和李显扬还捏造连串谎言和不实陈述,以制造柯金梨参与订立遗嘱过程的假象,并隐瞒他们在李光耀签署最终版遗嘱过程中的角色和过错。

审裁庭指出,林学芬的行为明显缺乏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诚信。

“这不是单纯的无能、疏忽大意或冒失的冷漠。答辩人作为李先生的律师,刻意不履行她应尽的职责,违规情况严重。”

即便林学芬不是负责李光耀最终版遗嘱的律师,审裁庭也认为她误导李光耀,也没有让李光耀在签遗嘱上获得充分的法律咨询,是身为律师不应有的行为。

审裁庭也援引过往判例,指律师如果行为不诚实,应被除名,以维护法律界作为法律体系一部分的公信力。

审裁庭说,一名律师若行为上没有不诚实,但无法达到对诚信的标准,而且他的过失足以说明他缺乏法律执业者应有的品格和可信度等特质,那么不应只将他停职,而是应该除名。

在考虑适当惩罚的时候,也应考虑纪律惩处如何影响公众对法律界的观感。

审裁庭说,林学芬的失当行为,严重脱离对律师的最基本要求,即对当事人彻底的诚实和忠心。

“答辩人行为不诚实和有所欺瞒,并且无视她的法律义务。如果放任如此严重和不诚实的行为,不加以惩戒,将使法律界声名狼藉。”


林学芬自称是 “听话的妻子”

林学芬自称“是个听话的妻子”,她是按照李显扬的吩咐处理遗嘱的“行政”事宜。但纪律审裁庭指出,林学芬以丈夫的意愿为优先考量,等同于罔顾李光耀的利益,而且在明知道存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仓促完成最后一份遗嘱的签署。

审裁庭指出,根据法律专业守则,律师必须谨记把客户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但林学芬在处理李光耀遗嘱的事情上,显然没有这么做。

纪律聆讯揭露,2013年12月16日晚上至17日上午,林学芬在短短16小时内,发出遗嘱草稿给李光耀,匆匆安排腾福律师事务所同事来执行和见证遗嘱的签署,也没有确认李光耀是否理解最后遗嘱的全部内容。

审裁庭认为,种种证据显示林学芬的行为与专业守则背道而驰。“她滥用(律师)身份来执行李显扬的意愿,仓促地完成最后遗嘱的签署。”

聆讯期间,林学芬对此回应,“因为我是个听话的妻子”(obedient wife),所以才按照李显扬的吩咐办事。但审裁庭认为,正是林学芬的“听话”心态,促使她专注于完成丈夫交托她的任务,而非履行对李光耀的专业律师职责。

另外,林学芬也称,她帮忙安排让李光耀签署最后遗嘱一事,并不存在利益冲突,理由是她不知道上一份遗嘱的内容,不会晓得李显扬在最后遗嘱中被分配到的遗产比例比第六份遗嘱多。

林学芬说,她当时甚至以为李显扬会在最后遗嘱中分得更少的遗产。而且,李光耀是在知情下让她帮忙安排签署遗嘱,她所扮演的只是“行政”角色。

但审裁庭不同意并认为,既然李显扬是遗产受益人之一,无论遗产分配比例多寡,林学芬的私人身份与其律师身份确实存在利益冲突。根据法律专业守则,如果自己或家人是遗产受益人,律师不应代表客户处理遗嘱事项。

为何急着安排签署最后遗嘱?

林学芬为何在柯金梨出国期间,急着安排让李光耀签署最后遗嘱?面对代表新加坡律师公会的高级律师陈志明的盘问,林学芬声称,那是因为她听丈夫的话,丈夫也责怪她动作太慢(“taking so long”)。

李显扬将柯金梨移除,并说服父亲在柯金梨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最后遗嘱。

陈: 你在晚上7时08分发出(遗嘱草稿)电邮后,就很快与雷安智联系,对吗?

林: 我应该是在离开办公室时发出电邮(给雷安智)。扬拨电给我,我当时在车里,他责骂我花这么长的时间处理。

简单地说,我当时很忙还得处理其他事情,所以就忘了。他接着问我可否安排人手待命,因为爸爸很着急……

陈: 李太太,你说你在7时08分之后与雷安智联系。

林: 是的。那是在扬与我通电话和骂了我之后。

陈: 你为什么在没有询问柯金梨是否能帮忙的情况下,就这么做(找雷安智帮忙)?

林: 这是……

陈: 你为什么要在7时08分之后就联系雷安智?

林: 因为我是个听话的妻子,而扬吩咐我这么做。

李显扬夫妇明显在说谎

纪律审裁庭指李显扬夫妇都是不诚实的证人,林学芬把自己塑造成无辜的受害者,李显扬则公开撒谎并事后自圆其说称,对外的公开说辞不准确没关系,因为那并非宣誓声明。

审裁庭指出,这次纪律聆讯所浮现的事实,揭露了一个“不光彩的故事”(unsavoury tale)。体弱和健康不佳的李光耀,被他所信任的儿子与儿媳误导,他相信林学芬所说的话,也没在签署最后遗嘱前咨询其他律师。

审裁庭认为,李光耀最终版遗嘱的签署过程牵扯出许多严重问题,包括让人质疑林学芬与李显扬的动机。当尝试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时,两人所提供的说辞令人难以置信、看来是捏造,有时候更是明显在说谎。

审裁庭说,李显扬夫妇都并非诚实的证人,林学芬把自己塑造成无辜的受害者,甚至称被人恶意中伤;被盘问时,她也时常拒绝回答或回避问题。至于李显扬,他对公众、部长级委员会和审裁庭都说谎,甚至毫无顾忌地捏造证据,不愿坦白实情。

根据纪律审裁庭发出的报告,从2013年至去年7月纪律聆讯期间,李显扬夫妇在公开与非公开场合就至少四个关键问题撒谎和隐瞒真相。

欺骗部长级委员会总检察署与公众

2017年2月,李显扬与李玮玲在发给部长级委员会的信件中称,是李光耀指示林学芬草拟最后一份遗嘱,同样说辞也在他们的面簿上公开。隔年12月,林学芬在致总检察署的信中也重复此说法。

然而,审裁庭指出,到了纪律聆讯,李显扬夫妇改变说辞称,李光耀其实是指示李显扬。当被问及为何说辞前后有出入,林学芬说丈夫向来有“长话短说”的习惯,一些言论因此可能有欠准确。

李显扬则辩称,只要不是在宣誓底下说的话(包括面簿贴文),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一定要说实话。审裁庭认为,他的这番辩词让人惊讶。

林学芬谎称不是最后遗嘱负责律师

林学芬坚称不是负责签署最后一份遗嘱的律师,理由包括李光耀“从未信任我当律师的能力”“他从未就法律问题咨询我的意见”。

但审裁庭指出,李光耀在签署最后遗嘱时,两次向雷安智确认是林学芬草拟该遗嘱,林学芬也对此知情。李光耀完成签署后,林学芬也负责把遗嘱正本收在她办公室的保险箱内,反观柯金梨只在事后收到最后遗嘱的副本。

诬赖柯金梨撒谎

纪律聆讯期间,李显扬夫妇对柯金梨做出多项严重指控,包括指责她不诚实和专业行为失当。李显扬甚至公开做出指控。

审裁庭指出,两人指柯金梨撒谎,不肯承认负责拟定李光耀的最后遗嘱,但他们清楚知道,柯金梨是在说实话。

企图阻挠证人供证和文件呈堂

律师公会的代表律师在去年4月致函柯金梨,要求与她见面商讨她是否有参与草拟最后一份遗嘱。

柯金梨回复称,她接到李光耀遗嘱执行人的指示,不准与律师公会讨论任何有关她处理李光耀遗嘱的事情,因为这牵涉到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保密关系。

李显扬也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入禀高庭,申请不让律师公会引用一些关键文件,包括之前的六份遗嘱,但申请被高庭法官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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