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芬纪律审裁案三个关键问题

引发这起纪律审裁案件的投诉,围绕于已故建国总理李光耀在2013年12月17日,于欧思礼路38号故居所签署的最后一份遗嘱。(档案照片)
引发这起纪律审裁案件的投诉,围绕于已故建国总理李光耀在2013年12月17日,于欧思礼路38号故居所签署的最后一份遗嘱。(档案照片)

字体大小:

是否存在律师与客户关系?

建国总理李光耀虽然通过二媳妇林学芬立下第七份遗嘱,并在原有律师柯金梨缺席的情况下执行这最终的遗嘱,但三司特别庭考虑事情来龙去脉后断定,柯金梨在李光耀心目中才是一直帮他处理遗产事项的律师,林学芬和李光耀之间并非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三司在昨天发布的书面裁决中指出,李光耀最终遗嘱执行前四天,他仍与草拟前六个遗嘱的柯金梨讨论如何修订第六份遗嘱,双方沟通记录中也没有证据显示李光耀有意在柯金梨不介入的情况下,修订第六份遗嘱。

此外,当柯金梨提出通过第六份遗嘱的附加条款,将遗产的分配方式从李玮玲医生多得一份改成三名子女平分时,李光耀还指示柯金梨在条款中将两张地毯遗赠给李显扬。

三司也说,林学芬2013年12月16日晚上7时零8分的电邮中,指出柯金梨应该整理誊清电邮附件中的最终遗嘱草稿,“这显示柯金梨到那个时候仍被视为执行李光耀最终遗嘱的人”。

三司注意到,林学芬的这封电邮也抄送给李显扬以及柯金梨,“如果李光耀直接向林学芬下达指示,那就没有任何必要及理由,在执行李光耀指示的当儿涉及李显扬”,而“如果最终遗嘱由林学芬根据李光耀的明确指示整理誊清,以恢复第一份遗嘱的内容,那也没有必要抄送柯金梨,并要求她整理誊清最终遗嘱草稿。”

三司也指出,如果李光耀直接向林学芬下达指示,那7时零8分电邮发出后应该有进一步的沟通的记录,但相反地,接下来的沟通是在李显扬和李光耀之间进行。

三司认为,在李显扬告诉李光耀,说柯金梨看似已经出国无法联系上之前,李光耀仍然希望柯金梨负责执行最终遗嘱。

“因此,虽然李光耀确实在李显扬的催促下,决定不等柯金梨回来执行最终遗嘱,但没有足够证据断定李光耀将林学芬视为自己的律师……反过来说,李光耀接受林学芬的说法,也就是最终遗嘱草稿与第一份遗嘱相同,剩下的只是整理誊清以及在两名见证人面前签字。”

三司也说;“我们倾向于相信,李光耀不认为身为儿媳妇的林学芬会进行错误的陈述,所以才接受对方的提议,而不是因为李光耀将林学芬视为自己的律师。”

律师专业行为是否失当?

即使林学芬和已故建国总理李光耀之间不存在律师和客户的关系,但是三司特别庭认为她“盲从丈夫指示”,急切地安排李光耀签署遗嘱,以及事前未对照两个版本的遗嘱内容是否一致,这些都有违一名资深律师该有的专业行为。

林学芬执业37年,经验丰富,但是三司特别庭认为她安排李光耀签署遗嘱的过程却让人“不满意”。

大法官梅达顺昨天代表三司发表判决时指出:“答辩人(林学芬)只是遵照丈夫的意愿办事,没有考虑到遗嘱人(李光耀)的利益,导致遗嘱人签署的最终遗嘱,并非他原先明确指明想要恢复的那个版本,而他却不自知。”

大法官说,林学芬的丈夫李显扬告诉李光耀,柯金梨似乎人在国外,等她回来才签遗嘱是不明智的,他可以请林学芬安排见证人来见证遗嘱的签署。当下,身为一名资深和有经验的律师,林学芬应该知道必须非常小心地处理。

“在我们看来,毫无疑问身为一名律师,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告诉她的丈夫,不应该在匆忙之下签署最终遗嘱。答辩人也有责任通知丈夫,若他不愿意等待柯金梨回复晚上7时零8分发出的电邮,那她就不能继续参与最终遗嘱的准备和执行工作。”

柯金梨是李光耀的律师,替他拟写第一至第六版本遗嘱。7时零8分电邮,指的是2013年12月16日晚上7时零8分,林学芬发给李光耀的电邮,并抄送给李显扬和柯金梨。

电邮中附上了遗嘱草案,林学芬以为草案与第一版本遗嘱相同。

除了匆忙行事,大法官也在判词中批评林学芬,没有事先检查终版遗嘱草案与李光耀想要恢复的首个版本遗嘱一样,就安排李光耀签署,而且当时唯一能确认遗嘱内容的柯金梨又被排除在整个过程之外。

他认为,林学芬应该向李光耀讲明,她不确定终版遗嘱草案和首个版本是否相同,并建议李光耀等柯金梨回来,或是寻求其他律师的独立意见。

三司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林学芬不可能有其他合理的做法。这是因为她不该全凭丈夫的指示来假设李光耀的意愿,而且她丈夫是遗产的主要受益人之一。在处理遗产事务时,律师必须极为准确和细心。

如何惩罚才恰当?

林学芬和李光耀之间不存在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她没有出现专业行为严重失当的情况,因此三司特别庭认为律师公会申请将她除名并不合适。

不过,三司在裁决中指出,身为资深律师的林学芬在此案中所作所为不适当的罪责至少是中度偏高,但所造成的伤害属于中度偏低,处分应该反映出这两点。

三司最终谕令吊销林学芬的律师执业资格15个月,并在书面裁决中说,林学芬罔顾李光耀的利益,一心只想落实丈夫李显扬所要的结果;她也投入可观的精力确保最终遗嘱迅速执行,但却没有尽力确保李光耀的意愿得到充分理解和正确的执行。

此外,林学芬一直到最终遗嘱执行之后,才试图联系被排除在一系列电邮以外的李光耀私人律师柯金梨,林学芬也没有向对方说明相关电邮的内容,使柯金梨未曾对最终遗嘱执行过程的情况起疑。

三司也认为,身为一名拥有超过30年丰富经验的律师,林学芬的行为“完全不能接受,也不可原谅”。

但是,三司指出,林学芬和李光耀之间不存在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林学芬也没有在双方的往来中有不诚实的行为,但林学芬在纪律处分程序中采取了不诚实的态度,力图淡化自己在最终遗嘱的准备与执行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在整体考虑下,她应当承担的罪责至少是中度偏高。

三司强调,虽然李光耀的第一份遗嘱和最终遗嘱的内容本质上是相似的,但这是偶然的结果,林学芬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潜在伤害有可能比最终的实际危害严重得多;林学芬也没有核对两份遗嘱,促使李光耀最后签署的遗嘱并不是他曾表示想签署的文件。

不过,三司在裁决中也说,李光耀曾经多次更改遗嘱,并在最终遗嘱执行后还活了一年多时间,他除了在附加条款中将两张地毯遗赠给李显扬之外,并没有再次修订遗嘱。

三司总结书面裁决时说:“考虑到本案罪责和伤害属于中等程度,以及类似判例,我们认为吊销律师执业资格15个月是适当的处分。”

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