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男子诱骗13岁少女到偏僻公园施暴,两小时内六次强奸和性侵少女,当少女哭着挣扎时,男子强行压制少女,掌掴脸颊和捂住嘴巴,甚至强逼少女猛灌烈酒,让她无力反抗。


被告莫哈默阿里夫今早(3月19日)在高庭承认三项控状,包括严重强奸和严重性侵罪,以及另外面对七项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施奇恩法官判他坐牢28年和打鞭24下,并且斥责他在犯案后一直没有悔意,原本也选择抗辩,幸好他最后决定认罪,让受害少女不必上庭供证,无须重新描述恐怖经历。


这起强奸案发生于2017年10月24日晚上9时至10时59分,在加冷河畔公园。根据控方所揭露的案情,被告与一名离婚妇交往,少女认识离婚妇的儿子,为此曾在后者的家中见过被告,也曾一起与一大组人外出,但她并不知道被告的名字。


案发晚上,少女出外溜达,在准备走向公园的途中巧遇被告。被告建议两人到附近杂货店买饮料,再一起到公园聊天。到了公园,被告开始喝他刚买的伏特加,少女则喝可口可乐。


两人聊着聊着,被告突然扑前亲吻少女,少女马上躲开。被告抢走她手中的手机,接着骑在她身上,掀起少女的衣服,亲吻她的胸部。


少女开始哭喊尖叫,被告赶紧用力扒开她的嘴巴,把烈酒倒下她的喉咙;女生尝试反抗和吐出烈酒,但被告继续使劲地倒,导致烈酒甚至刺伤少女的眼睛。


接着,被告站起身脱除衣服,少女趁机想逃离,但遭被告推至附近篱笆。被告把少女推倒在地板上,先用手指性侵少女,再对她霸王硬上弓,过程中拿出自己所使用的发胶来犯案。


少女不停哭喊,被告仍不罢休,继续性侵犯少女,前后一共两度强奸少女、两度强行与她肛交,以及一次逼少女口交。少女一度觉得恶心而开始呕吐。每当她要反抗时,被告会捂住她的嘴巴,或掌掴她的脸颊。由于案发地点很偏僻,当时没人听见少女的求救声。


被告案底累累,更早前就曾犯下类似性罪案,在组屋区性侵18岁少女,少女好不容易挣脱,光着上身逃跑求救。


完整报道,请翻阅2021年3月19日的《联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