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曼:怪罪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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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起事件的责任都应该由大家共同承担,与其相互指责,当务之急应该是认真地把工作做好。”

基础建设统筹部长兼交通部长许文远上周在国会拨款委员会辩论该部门开支预算时指出,陆路交通管理局与地铁公司接下来在加强地铁服务可靠度时,必须有更紧密的配合,也要共同承担任何事故的责任。

他在讲话中也强调,延误或故障问题发生时,重要的不是把矛头指向谁。这与卫生部长颜金勇较早前针对“怪罪文化”(blame culture)的论述相似,很大程度上也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倾向于“集体责任意识”的问责原则。

中央医院病人集体感染C型肝炎病毒事件中,医院选择不透露16名接受纪律处分高级官员或管理层等人的身份,之前曾引起一些人的不满。颜金勇日前在国会坚持了早前的决定,没有应工人党非选区议员贝理安的要求,公开名单。与许文远一样,他认为医院必须做的是从事件中学习,不要犯同样的错误,而不是去助长怪罪指责的文化。

他也进一步提出看法,认为在公布更多信息前,必须考量这对医疗体系以及医护人员所带来的长远影响,卫生部有必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颜金勇的这番解释再度引发讨论。当然,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许多人都可认同,一些决策往往存在众多潜在责任者;当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时,一味追究而忘了解决问题根本,很可能因小失大。

但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公共利益,事故发生后的问责程序如何确立也是关键,一般人自然会质疑,所谓的避免怪罪,会不会变成责任的逃避?

在医疗保健领域内,病患安全至今仍是一门新兴学科,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医疗保健领域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差错,都未得到重视与正视。199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国立医学研究院发布题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构建更加安全的卫生体制》(To Err is Human: Building a Safer Health System)的报告,除了呼吁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计划之外,该报告另一项重要结论是,医疗差错很多时候是无心之过,助长怪罪文化,让责任落在个人身上,将来员工犯错时很可能就不会禀报上级,后果更不堪设想。

台湾近期发生的随机杀人事件再度引起社会恐慌,台北市内湖区一名4岁女童当街遇害后,由于多家媒体随即报道犯罪嫌疑人曾有精神科就医记录,更加深了精神障碍者“凶残”的刻板印象。一名友人有些气愤地发短信给我,表示往往在出事之后,人们才以追究责任的姿态来对待精神疾病,这只会造成恶性循环,于事无补。

在新加坡,令我印象较深刻的,是最近验尸庭针对之前一名中二女生从学校四楼坠下身亡所做出的结论。事件发生后,有报道曾指死者是极限运动“跑酷”(Parkour)爱好者,是因遭同学嘲笑和欺负,被挑战后冒险进行危险特技动作,结果“跑酷”这项运动是否风险过高,瞬间成为焦点。然而,在最近的研讯中,证据却显示这些都不属实,可见我们往往在急于探寻事实的真相时,其实也很可能不自觉地拉大自己与它的距离。

人类是意义建构的动物,当一件事情发生时,大家都本能地会想要找出其中原因,在核心信息短缺的情况下,恐慌或愤怒可能让人轻易地做出错误的判断,问责与怪罪之间很容易只存在一线之差。然而,在我看来,这也不应该成为限制公众提出合理质疑空间与自由的原因;建立良好的问责程序和文化,并且从而建立互信,何尝不是更有效的保障?

如C型肝炎病毒事件中,我更愿意相信,公众希望看到名单公开,不一定是要怪罪于谁。毕竟如果事件涉及人为疏忽,公众呼吁有关当局公开更具体的信息,一定程度是出于想避免类似意外或悲剧再度发生。

研究问责制的西方学者达布尼克(Melvin J. Dubnick)形容说,问责是“社会责任期待的管理”,这形容最恰当不过。在很大程度上,问责过程的完善,本来就依赖问责者与被问责者的互动。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原本不公开的信息,往往会因舆论聚焦而必须公诸于世,导致弊端揭露,并推动制度的整顿。这彰显的就是合理问责的积极成效。

(作者是本报记者 ngwaimun@sph.c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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