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云舟:377A教会和 没教会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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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法律界重量级人物对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发表看法,这次是前大法官陈锡强。他本月14日在新加坡法律学会网上期刊发表题为《宪法和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下的平等公正》的文章,对这个近年愈发具争议的条文的缘起、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宪法对所有公民平等权益的保障进行了梳理。


近年主张废除这个惩罚男性间性行为条文的主要论述,不外乎“该条文已过时”“会因政府在废留上的立场而引发宪法相关问题”“侵犯人权”等。其中,条文之所以被指过时,是因为它是英殖民时期法律的历史遗物,是用来针对男性间“非自然”的性行为。


但陈锡强破除的一个迷思,是这节条文1938年写入刑事法典时,是为了对付当时猖獗的男性卖淫现象,而男性间的性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换言之,第377A节条文设立之初,并不是因为同性性行为在当时的新加坡社会不被接受,所以才要加以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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