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刚:市民利益更有保障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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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政府决定设立市镇理事会,这是一种权力下放发举措。即把原属建屋发展局管理组屋区的主要权力,交给各选区的民选国会议员。

赋予国会议员管理区内组屋市镇的权力,其实有很重要的政治用意。时任第一副总理吴作栋在国会说明了理由,议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表现向选民负责。所希望达到的意愿,是议员的权责加大了,能使选民在大选时更加审慎投票,选出诚实有能力的代议士。

此外,他还强调,设立市镇会这样的机制,可为那些完全没有实际治理记录的政党提供一个平台,让他们证实自己的实力,有良好的行政力。这种行政能力是组织政府的先决条件。

首先面对考验的是波东巴西单选区的詹时中,接着是后港区的刘程强。就有限的时空来看,如果居民要求不高,要在一个单选区范围内做好日常清洁打扫,垃圾处理之类的工作,还是比较容易应付的。毕竟那些需要大笔资金的翻修翻新工程,到头来还是由政府来做,不是市镇会职责范围内的事。一个单选区的财务管理也相对简单,比较容易管控。

然而,一碰上集选区,问题就来了。这就是工人党赢得一个集选区之后的现实,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不仅数目变得庞大,账目也更加复杂,监管不易。也因此,国家发展部提出了市镇理事会(修正)法案。

国会日前通过了这一法案。国家发展部对所有市镇理事会的监管权与范围将扩大,接下来将定期审计市镇会的财务健康状况。一旦怀疑市镇会违例,政府也有权第一时间介入并展开调查,避免任何财务亏损情况影响居民利益。

此外,市镇会若屡次不听劝或不合作,例如不按时提交账目或记录市镇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关系,也可受到法律制裁,面对罚款或更严厉的刑罚。这将确保市镇会的监管达到跟慈善机构等同的标准。

不过,在法案进行表决时,在场的六名工人党议员以这些权力“过于广泛”与“过度干预”为由,一律投了反对票。该党表示不反对加强市镇会的整体监管标准,但不认同额外监管权应交给由执政党政治职务者主管的国家发展部,认为任何调查应由独立单位或调查员进行。(以上均见3月11日《联合早报》)

这样的反对理由,言下之意,好像是说政府修正法案的动作似成了一场政治操作。事实显然并非如此,这本质上就是个监管的问题。客观来说,想想事态的发展,政府好像先是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境地,后来则终于决定不能不管,必须挑起政治责任。因为,到头来,必须收拾烂摊子的还是政府。

工人党管理的阿裕尼—后港市镇会(此前还包括榜鹅东)出现财务管理问题的风波,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事,至于个中来龙去脉就不必赘述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按照当年设立市镇会的初衷,那政府其实就应让有关问题自然发展下去,直到大选时由选民自己决断就是了。

不过,市镇会财务风波发生后,在市民当中激起的反应,并不是像当初所设想的那样。不少人不仅不以为应该向市镇会问责,还觉得有关事情是被政治化了,也就是说,执政党看来是在借机打压反对党。不用说,工人党也充分利用了这种人们同情弱者的心态,问题的焦点多少被成功转移了。因此,有所谓要求非政治化的呼声。

事态的演变说明,如果当局对有关的市镇会财务问题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是不行的,因为,如果不管,听由选民去面对后果,真捅出了大娄子,选民一定会责怪国家发展部,为什么没有负起监管责任,及时出手,防止事态恶化。而及时出面干预,则又难免背上政治化的骂名,可谓里外不是人。

市镇会被赋予组屋区的管理权,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民选机构,它行使的是以前建屋局行使的权力,所以,仍然是在国家发展部的监管之下。问题在于监管权力不足,或者说,监管框架没有跟上客观环境的变化。这让市镇会有了开脱的空间,尤其是在财务与企业治理方面。而国家发展部和建屋局在遇上问题后,则只能徒呼负负,无可奈何,因为缺乏法令所赋予的直接干预的手段。

我们或许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当初成立市镇会的设想容或考虑到发生问题的可能性,但却没有相应的照顾到监管框架容或有所不足的问题。监管框架没跟上,因此出现了发生问题时才察觉到监管有短板。

所以,国家发展部兼内政部高级政务部长李智陞说:“国家发展部下来将有更多空间介入市镇会管理,但我们必须被赋予新权力,原因正是28年前市镇会制度设立时不成文的契约(compact)已被破坏。那契约建立在市镇会人员和当选议员负起当选后的责任,以及会纠正错误、对居民保持透明等的原则之上。”所谓不成文的契约,就是本来是想当然大家都会那么做,结果实施证明不是如此,所以,现在只好明文规定了。

修正后的市镇会法令,要求更高的透明度,更严密的财务管理,更清楚的治理标准,也赋予国家发展部更到位的监管权力。总的来说,这使市民的利益更有保障,减少了市镇会治理不当所可能导致的严重风险与后果。但这一来,是不是说选民即使选出了能力欠佳的议员,也无需再面对选区治理不当的政治风险?

作者是前新闻工作者,前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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