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及标志,载承着中国全国人民的情感寄托,具有深厚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意义。但在香港,《国歌法》本是顺应民族大义、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国家认同、体现一国两制的必需法律,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国民义务和责任作出规范,却被部分人士指称为扰民恶法,并批评其漠视和侵害人权,在法理情方面产生一股微妙张力。
现今许多国家都在宪法规定或制订专门法规,将国歌、国旗、国徽确立为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主权和尊严。其中,长期与香港作“双城竞雄”的新加坡,早于1959年自治政府成立后,便制订和通过《国徽、国旗和国歌条例》,具体规定了国旗、国徽的使用规章,并对如何演奏国歌提出了要求。时任国会议员拉惹勒南阐释立法原意时说:“国旗、国徽和国歌是新加坡人希望和理想的象征……她带给新加坡人自尊、自重。”
至于香港,相对于《国旗法》及《国徽法》早于1990年和1991年通过,往后畅顺落实,行之有效;但本是“三位一体”的《国歌法》却是慢了三拍,期间除因时转世移,政经社会形势陡变外,还曾持续出现蓄意针对国歌的不文明行为,包括“嘘国歌”和污衊性的“二度创作”,因而《国歌法》的规范内容、罚则和配套安排,都有别于《国旗法》及《国徽法》。由此却引发部分“反中惧共”、拒绝中国身份的泛民和“港独”人士,以致海外传媒无限上纲的质疑和阴谋论,他们搜索枯肠地发掘魔鬼细节,却故意轻忽其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