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30日起,巴勒斯坦平民响应诗人兼记者阿布·阿特玛(Ahmed Abu Artema)的呼吁,在加沙地带发动大规模的“返乡大游行”,试图唤起国际社会对巴勒斯坦人权状况的关注。
以色列军方却认为示威者在游行期间,多番尝试跨越和破坏以方用篱笆所设立的界线,以及透过游行的方式掩护恐怖分子发动恐袭,两者皆对以色列构成即时的巨大威胁,因而选择使用武力自卫。不过,联合国在今年2月下旬发表调查报告指出,以色列军方蓄意射杀包括孩童在内的平民示威者,涉犯下严重的战争罪行。
其实,这已不是以色列军方首次面对类似的指控,例如国际特赦组织便曾谴责以色列在2008年的加沙战争和2014年的以巴冲突中,大规模发动无差别攻击。然而,相关的指控只是集中批判以军在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它们并没有否定以军在原则上有可能具备发动自卫战争的道德正当性。可是,各种证据显示,以色列并不具备发动自卫战争的资格。
首先,发动自卫战争的其中一个正义原因,是抵抗侵略者的武力威胁,但观乎过往70多年的历史发展,以色列才是侵略别人的一方。它不但霸占巴勒斯坦人长期居住的地方来立国,而且恃着军事优势在东耶路撒冷、西岸及加沙地带,对巴勒斯坦平民实施种族隔离政策。
但由于以色列不具备拥有加沙地带主权的正当性,所以不论它日常管制加沙的人流物资进出,抑或以武力对付参加“返乡大游行”的示威者,也是延续对当地的侵略而非单纯自卫的手段。单是这一点,巴勒斯坦在原则上已较以色列具备正义的原因去发动自卫战争。
当然,巴勒斯坦过往也曾对以色列发动恐袭,加上哈马斯向以色列发放绑有燃烧瓶的风筝,报复对方镇压“返乡大游行”的事实,使这个议题的是非对错变得更复杂,但这不意味着以军就可理直气壮地对巴勒斯坦平民作无差别攻击。在过往多次的以巴冲突中,以军的报复性行为对巴勒斯坦平民所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成比例地高于以色列军事人员和平民伤亡的数倍。以军的行为早已超越了追求报复性公义的界线。
况且,当代主流的战争伦理讨论和国际法,也没有把报复性公义纳入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的考量。换言之,一场战争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只视乎发动战争的一方有否过度使用武力去达至正义的目标,而非在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实际操作是否有所节制。但是,即使退一步暂且假设以色列在原则上具备自卫的正当性,但它在没有迫切性的情况下,杀害手无寸铁的巴勒斯坦平民,明显犯了过度使用武力的问题。
本文首段提及,以色列辩称指“返乡大游行”的示威者尝试跨越和破坏以方的篱笆界线,但那些篱笆设在驻守以军的数百尺之外,示威者即使作出如此的尝试,也无法对以色列军队和平民造成即时的巨大威胁。因此,以军是以自卫的名义发动先发制人的无差别攻击,犯下战争罪行的嫌疑重大。
诚然,有些学者尝试为先发制人的反恐军事行动辩护。譬如军事伦理学者史蒂夫·高尔曼(Stephen Coleman)强调,先发制人的反恐军事行动近似警察执行瓦解黑帮的任务,不用等待敌方对警方和平民构成即时的巨大威胁方可采取行动。然而,高尔曼的论点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以色列在以巴冲突的问题上,拥有垄断使用武力的道德权利。
以军对巴勒斯坦平民发动无差别攻击,实属其中一类国家支持的恐怖活动。如按照高尔曼的说法,巴勒斯坦也理应有先发制人的道德权利。再者,以色列迄今也未能交出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参与“返乡大游行”的示威者掩护恐怖分子。以军在这个情况下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不免词穷理拙。
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以色列以武力打压巴勒斯坦平民和震慑邻国,确可称一时之霸,但并不能使别人心悦诚服。由于被打压和被震慑的一方心有不甘,假以时日,他们势必会还以颜色。
如以色列希望歼灭巴勒斯坦的恐怖主义,治本之道始终在于停止在东耶路撒冷、西岸及加沙地带对巴勒斯坦平民实施种族隔离政策,以及重新打开和平谈判的大门。遗憾的是,以色列倚赖军事力量所带来的虚妄安全感已经成瘾多年,要她改弦易辙,又谈何容易?
(作者是香港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兼城大公共政策学系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