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了吴俊刚先生于10月16日在《联合早报·言论》的文章《严格要求政治人物的诚信》,感触良多。
文中提到的“受托责任”,个人认为这不但只适用于政治人物或和政治相关的组织,也适用于其他组织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慈善机构、社团等。这些组织的负责人受托付人委托来照顾他们的利益,所以负责人必须有诚信,全心全意的为受托人服务,才能照顾受托人的利益。这是整篇文章的重点。
问题是一旦受托人没诚信或由于违规违法而受到有关当局的刑事调查,托付人须通过许多繁杂的程序,向有关当局提供资料来揭露受托人的罪行,且还不能在还没受到有关当局定罪的情况下要求受托人离职,尤其是义务的负责人(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的理事),不像市镇理事会或其他组织的职员,一旦受到有关当局的刑事调查,都会被马上停职,等待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