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闻工作者、前国会议员吴俊刚在他10月23日的专栏里谈《从“第四权”到“第五权”》。文章从美国面簿总裁扎克伯格在乔治敦大学的演讲出发,把美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制衡力量,亦即特指作为言论自由代表的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时代社交媒体为代表的“人们有了大规模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是世界上的一股新的力量,也即是与社会其他权力结构并列的第五权”(直译自扎克伯格原文),大肆铺展。
作者接着从外国讲回我国,在指出传统的“第四权”在新媒体的冲击下节节败退、“第五权”的兴起既破坏整个传统信息系统生态环境,又挤压传统主流媒体的生存空间之后,总结道:“我国的情况看来也是如此”“主流媒体在我国建国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当前的处境值得政府关注。”我在读完文章之后,脑子里浮现的第一个问题是:我国政府有没有承认过所谓的“第四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几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诠释,此项修正案业已成为美国保护新闻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神圣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