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斌:日本“优生学之祸”难以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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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严重侵犯人权的骇人案例,日本首先必须对本案的全过程予以全面、彻底的调查,从而确认应予追责的主体,并严格问责所有仍健在的当事人。如果对此事采取搪塞姿态,则显然是无法获得受害人以及广大国民理解的。


1948年,日本通过了《优生保护法》,随后于1952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使得政府可以对因非遗传性疾病而可能导致新生儿缺陷的夫妇强制进行绝育手术。这样的手术在1955年达到顶点,这一年这类手术多达1982例。1996年该法案虽然为《母体保护法》所取代,并删除了“防范出生有缺陷的婴儿”这一条款,但当时仍未能及时做出道歉并提供赔偿,这一拖又是20多年。


虽然这一法律的指导思想是防范缺陷新生儿的出生,但为此采用强制手段显然是极为不人道的,剥夺了很多夫妇生育子女的天然权利,其中相当多的手术事先完全没有告知对方。这是日本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公然侵犯人权,这一行径自然引发广大受害人的强烈不满。从去年1月宫城县一名60多岁妇女率先申请国家赔偿以来,仙台、东京、大阪、熊本等地至少已有七例共20人提出了同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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