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羽:何谓“诋毁中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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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一家中医诊所。(严宣融摄)
新加坡一家中医诊所。(严宣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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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北京市中医局发布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时间,引发社会舆论极大关注。


首先,何谓“诋毁、污蔑”?认为中医药无效算不算?认为一些药物有毒性,对肝、肾会造成损伤,算不算?其界定范畴,相当模糊。而一旦有“诋毁、污蔑”的嫌疑,可能会被视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管理相当之严厉。


先不讨论法规制定的技术性问题。出台中医药条例,是为了促进中医药发展,特别是应对来自西医界的质疑和否定。而行政权力介入本属于学术讨论范畴的中西医之争,于情于理,显然有些越俎代庖,不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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