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案细节出炉 手机不离手的你可要注意了!

字体大小:

手机不离手,遇到任何紧急事件就立即拿起手机拍摄的你,请注意!

全新的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案(Public Order and Safety(Special Powers)Bill),细节今天出炉。警方应付恐怖袭击等“严重安全事件”时可发出通信限制令,不准公众散播任何关于警方行动的信息。

一旦法令生效,你在遇到严重安全事件时,一不小心拿起手机拍摄就可能触法。这是否意味着就算你是受害者也不能发短信求助?政府又该如何确认新条例不会被滥用?

多名议员在国会上针对法令的权限和“严重安全事件”的定义展开激烈交锋,议员提出了哪些犀利提问?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又如何回应?zaobao.sg为你整理议员六大提问,助你轻松了解新法案。

law-01_Large.jpg
通信限制令的注意事项。

1)现场拍摄事发过程,用作事后还原真相的证据,有何不可?

工人党主席林瑞莲(阿裕尼集选区):“我完全理解在进行机动保安行动时,执法人员在事发现场范围内的布局必须保密……不过,过往的事件显示,公众在事发现场拍摄的视频和画面可用于防范假信息,并帮助公众在事件后还原事实……我可以接受在行动期间传播任何相关的视频、照片、短信和录音可能影响行动的有效性,但我不认同说,录制和储存这类视频和照片并在事后观看会影响行动。”

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警察总监只有在严格条件下才可发出通信限制令,发出限制令必须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或执法效率……当内政部长授权警方行使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令,警方并不是自动可以行使法令下的所有权限。警察总监必须评估哪些权限适用于哪些情况。”

2)通信限制令可能影响执法单位关键时期的资料搜集工作?

议员杨益财(丹戎巴葛集选区):“危机事件发生的前30分钟,是执法单位搜集资料的关键期,以便了解现场情况。这也是警方倡导‘逃避、躲藏、通报’口号的原因……政府如何确保发生恐袭事件时,可在搜集资料和实行通信限制令之间取得平衡?”

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政府还是会鼓励公众通过‘999’热线或iWitness和SGSecure网络平台向警方通报信息。若公众是出于好意向执法单位提供信息,但不经意地违反了通信限制令,我们不会对他们采取执法行动。”

3)公众在遇上“严重安全事件”时,想发短信向家人报平安也不行?

议员郭献川(义顺集选区):“我希望部长澄清,公众和亲友在关闭的群组里沟通是否也不行。不是通过视频,而是通过短信告诉亲友发生了恐袭事件。面对危机时,大家都想向至亲报平安,并提醒他们避开危险区域。所以在关闭的群组里,出现信息一涌而出的情况,是预料之内的事。”

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通信限制令并不是针对陷入人质挟持情况、想向家人报平安的民众。通信限制令旨在遏制不负责任信息传播,在执法行动进行中传播相关信息,可能危害公众、包括人质的性命。”

4)“严重安全事件”该如何定义?为何静坐集会也算“严重安全事件”?

议员黄国光(义顺集选区):“第三项条款列明,‘严重安全事件’的定义包括恐怖袭击、严重暴力事故、引起大型群众动乱等活动。部长可否澄清,为什么‘引起大型群众动乱’被视为和恐袭同等的‘严重安全事故’?新法案提出警方不论是应对恐袭或吸引大批人群的静坐集会都可使用同等权利,为什么?”

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和平抗议早在1958年,就被纳入现有的公共秩序法令下。不论如何,和平抗议不是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令的目标,让我再重复一次,和平抗议不是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令的目标。我们只会在情势恶化,并且极度可能出现大型群众动乱时才会实施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令。”

5)可否利用科技避免通信限制令实施期间,出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况?

议员颜天宝(白沙—榜鹅集选区):“为避免通信限制令实施期间,出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况,我建议利用科技,例如让所有警员都佩戴随身摄像机。录影资料可协助独立委员会对案件进行检讨,独立委员会的成员也可进一步商议,以确保其独立性。”

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这项建议不错,政府会进一步考虑。事实上,目前已有一些前线警员开始佩戴随身摄像机,方便调查和搜集证据……这些摄像机在通信限制令实施期间仍会继续摄像。”

6)为什么纯粹拥有“严重安全事件”现场的资料,并且没有传播的意图也算违法?

官委议员郭庆亮:“部长可否澄清,为什么仅拥有(‘严重安全事件’现场的)资料也算违法?例如,如果有人在手机里记录资料,但没有传播的意图,仅用作个人用途,纯粹收集资料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要说他犯了法似乎不合情理。”

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如果不清楚列明条文,公众可能对警员的执法意图感到不解……‘严重安全事件’发生时,警方没有足够精力一一查明谁居心不良。此外,这项条款早在1958年就存在,但警方从未真正使用它。”

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