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管制代收版权费组织 让行业经营更透明

作为监管机构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有权取缔违反类别执照条例的CMO及其人员,可以发出监管指令,或开罚单或命令它停业。版权所有人或公众若与CMO发生纠纷,最后可上诉至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示意图/王彦燕摄)
作为监管机构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有权取缔违反类别执照条例的CMO及其人员,可以发出监管指令,或开罚单或命令它停业。版权所有人或公众若与CMO发生纠纷,最后可上诉至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示意图/王彦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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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5月1日起,代表词曲创作人、唱片公司、作家和制片商的集体管理组织,须遵守新的类别执照条例,以提高它们在处理版权费事宜的透明度和效率。

律政部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星期二(10月31日)宣布这个新的类别执照条例。新条例是根据2021年版权法而制定的附属条规。

目前,本地有四个集体管理组织(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sation,简称CMO),分别是: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COMPASS)、新加坡音乐版权公司(Music Rights (Singapore) Public Limited)、新加坡版权许可与管理协会(Copyright Licensing and Administration Society of Singapore),以及新加坡影视许可公司(Motion Picture Licensing Company (Singapore) )。

CMO一般是会员制,会员是不同创作的版权所有人,包括词曲作家、唱片公司、作家、出版商和电影制片人。CMO协助这些创作者向公众或商家,收取在公共或商业场所使用这些作品的版权费,然后转交给版权所有人。

在新的类别执照条例下,所有CMO须遵守一定的运营标准,包括明文列出版权所有人加入或退出CMO的权限和条款、版权费支付细节、每三个月在网站更新所代表的版权所有人等,确保CMO的运营透明且值得信任。

文告说,新条例不干涉CMO的收费多寡,而CMO也不必向任何机构注册缴费。

作为监管机构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有权取缔违反类别执照条例的CMO及其人员,可以发出监管指令,或开罚单或命令它停业。版权所有人或公众若与CMO发生纠纷,最后可上诉至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律政部和知识产权局在去年11月与相关业者进行公共咨询,并把反馈意见纳入新条例中。业者有六个月时间调整运营模式,新条例明年5月1日生效。

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执照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陈铭全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说,新条例让行业经营更公平、更透明,也让公众对代收版权费的CMO更有信心,同时更了解版权使用的收费情况。

“协会会员(版权所有人)希望能收多一点的使用费,但使用者的立场却相反。有了这个条例,收费变得更透明,大家对我们更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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