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通过修例 国安案无罪裁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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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修法,规定国安案件中由审判庭做出的无罪裁决,控方可提出上诉。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立法会星期三(7月12日)三读通过《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就涉及国安的案件订定两项法定上诉程序,一是在没有陪审团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控方能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就高等法院原讼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控方也能提出上诉。

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发文表示,条例草案针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案件中可能出现法律错误,导致被告误被无罪释放而提出两项修订。此次修例有效填补控方未能提出上诉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针对有意见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6条的上诉机制有可能允许律政司不断就同一起案件提出上诉,直至将被告人定罪为止。林定国强调,条例草案只是赋予控方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检视,并在有理据时纠正审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错误。

他解释道,针对是否裁定审判庭犯错,以及是否指示恢复审讯或重审,皆由上诉法庭经听取控辩双方理据后独立公正作出判决。除非控方提出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法律论点,或指出裁决涉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才能得到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给予上诉许可,否则有关刑事检控程序便会终结。新的上诉机制不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

林定国称,修法展现法治精神允许控辩双方皆有上诉渠道的原则,加强了刑事审讯中的程序公义。条例草案与香港国安法第46条上诉机制有关的条文,将于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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