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外交机构 劳资纠纷不能享有豁免权

吉隆坡高庭前天指外国驻马外交机构在劳资纠纷案方面,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权。图为吉隆坡法庭大厦。(档案照片)
吉隆坡高庭前天指外国驻马外交机构在劳资纠纷案方面,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权。图为吉隆坡法庭大厦。(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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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综合讯)吉隆坡高庭前天指外国驻马外交机构在劳资纠纷案方面,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权。换句话说,任职于这些外国使领馆或最高专员署的马来西亚民众,将能因这类案件而起诉这些机构。

55岁的朱秀梅(译音)1989年10月30日开始在澳大利亚驻马最高专员署担任经理,并于2013年5月28日遭该署停职。该署2013年12月19日对她发出“终止雇用信”,但并未解释原因。

朱秀梅过后向工业关系局投诉。工业关系局在2014年2月5日的回函中指澳洲驻马最高专员是外国使馆,也根据马国1966年外交特权(维也纳公约)法令而享有外交豁免权,因此该局无权处理其投诉。朱秀梅2014年3月21入禀法庭寻求司法检讨,挑战工业关系局总监以上述理由拒绝处理其投诉的决定。

朱秀梅的律师云大舜及陈宝玉前天向媒体表示,这项判决具有指标意义。陈宝玉指法官在裁决时说,最高专员署不受1966年外交特权(维也纳公约)法令保护,因为该法令仅适用外交人员个人,例如最高专员本身。她说:“朱秀梅是被最高专员署,而非最高专员雇用。”

陈宝玉说,法庭认为,最高专员署也不能援引1992年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法令的外交豁免权,除非外交部长特别宣布该署拥有这项权利。

云大舜则表示,这项裁决对所有在最高专员署等外国使领馆任职马国员工影响重大,法庭也是首次作出这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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