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后市场竞争削弱车资实际上涨 Grab优步被竞消委共罚1300万元

私召车公司Grab在今年3月,收购对手优步的东南亚业务。(档案照)
私召车公司Grab在今年3月,收购对手优步的东南亚业务。(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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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恢复市场竞争性,竞消委实施四大补救措施,确保其他业者能够公平竞争。Grab和优步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上诉,否则须最迟在下个月25日之前缴交罚款。补救措施则从即日起生效。

自私召车业者Grab今年3月收购优步以来,种种迹象显示这削弱了市场竞争,而Grab的车资在扣除给乘客的优惠后,实际上涨了10%至15%,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最终裁定这项交易确实违反我国竞争法,向两家业者罚款共1300多万元。

为了恢复市场竞争性,竞消委也实施四大补救措施,确保其他业者能够公平竞争。

Grab和优步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上诉,否则须最迟在下个月25日之前缴交罚款。补救措施则从即日起生效。

Grab受询时否认进行收购交易后起价,并说会仔细研究竞消委的裁决才决定是否上诉。

今年3月26日,Grab宣布收购优步的东南亚业务,竞消委随后指出,有理由怀疑这项交易违反我国竞争法,要求它们暂时不得整合在新加坡的业务,并发出临时措施指示建议。

竞消委昨天(9月24日)召开记者会时指出,收购交易后尽管有其他私召车平台加入战局,但Grab的霸主地位难以动摇,市场占有率达八成。

除了Grab,目前还有其他私召车平台入驻本地,包括本地公司Ryde和TADA,以及有意进场的印度尼西亚最大召车应用商Go-Jek。

Grab有强大“网络效应” 竞争对手很难扩大规模

竞消委说,由于Grab有强大的“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其竞争对手很难扩大规模,“尤其当Grab要求德士公司、租车伙伴和一些司机遵守独家合作协议。这些独家协议影响了潜在竞争对手在扩张时能争取的司机和车辆资源。”

竞消委完成调查后指出,交易确实触犯竞争法令第54节条文,这个条文是为了禁止任何可显著削弱竞争的合并和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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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考虑了双方的年度营业额、违例的严重性和陈情书等因素,最终裁定优步被罚款658万2055元,Grab则被罚641万9647元,共1300万1702元。

当局也从昨天起实施一套补救措施,以恢复市场竞争性。

这包括规定Grab取消对旗下租车司机的约束性条例,允许司机使用其他私召车平台。Grab也须解除与德士公司现有的独家合作协议,并继续维持交易前的车资和司机奖励制度。

除此之外,只要出价合理,优步就必须把子公司狮城出租公司(Lion City Rentals)的车队,出售给其他竞争业者。如果Grab要接手,则必须取得竞消委的同意。这是防止Grab和优步霸住这些车辆资产,阻碍其他业者进军本地市场。

竞消委首席执行官杜汉立在记者会上指出,当局是在仔细斟酌后才做出这些决定,他也认为这套补救措施“并不过分”。

他说:“我们过去几个月观察后发现,Grab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其他业者则无法立足,Grab的车资也提高了,情况变得更加糟糕。”

杜汉立指出,让优步重回本地市场不是实际的做法,因此无法扭转这项收购交易,当局只能实施补救措施。他希望市场能在未来一年内恢复竞争性。

不过如果有任何一个竞争对手在一个月的车程趟次达到市场总数至少三成,Grab就暂时不必遵守竞消委设下的这些条例。竞争对手的车程趟次如果能连续六个月达到市场总数至少三成,竞消委则会取消这套补救措施。

陆路交通管理局昨天发文告对竞消委的决定表示支持。当局指出,竞消委设下的条例符合当局目前针对“点到点”交通领域,确保该领域保持开放和竞争的监管框架检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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