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情

中国贪污起刑点金额上调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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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纬温 报道

edwinong@sph.com.sg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昨天公布贪污贿赂刑事案的司法解释。根据《解释》,当仅仅考虑数额时,贪污的定罪起点调高到3万元(人民币,下同,6300新元),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起点上浮六倍。如果有较重犯罪情节,受贿数额最低至1万元以上,就可能受刑事处罚。

有受访司法界人士认为,此前的定罪起点太低,早就应该调整了。但也有学者强调,中国应从根本上取消起刑点,因为起刑点与中国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提倡对腐败“零容忍”的原则相对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接受《联合早报》电访时指出,设起刑点“其实是非常糟糕”,而且是“中国刑法可能受到批评最多的”部分。

任建明也强调,官员是否构成贪污贿赂,根本无需探讨腐败数额是多少,应由行为的性质来决定。只要贪腐就应该“零容忍”,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原则,包括新加坡等国家对贪腐都是持“零容忍”立场。

任建明:“你可能只有(贪了)一块钱”,但“只要是受贿成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设起刑点所带来可能导致严重问题与误导效应,就是“设立3万(的起刑点),他(行贿者)就会送两万五”,行贿受贿者会认为“达不到那个(起刑点的)数额,执法机构就不会动用刑法,我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任建明也同意,司法机关量刑时是需要考虑“数额的大概范围”,以明确量刑标准,同时管控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受访时则指出,之前的起刑点是1997年制定的标准,起点太低,“确实不太公平”,“许多官员都快变潜在的犯罪了”,由于法不责众,起点太低也就没有了威慑力,因此早就应该调整了。

斯伟江:办案模式也需要调整

斯伟江也指出,需要调整的不光是数额,纪委和检察院的办案模式也需要调整。

他分析指出:“现在对贪腐官员的办案模式一是双规,一是检察院采取的手段,这些手段都比较严厉,(被审者)往往缺乏足够的救济,存在办成冤案的可能。”

他说:“在这个模式下,很容易刑讯逼供,数额越低就越容易办成冤案,还有很多人会把十几年前20年前收的现金卡啊、礼啊都算进去,这些都是不符合《刑法》的。所以这次数额调整是不到位的。”

不过,由于放松标准可能释放中国反腐力度减弱的信号,斯伟江认为,这是当局在调整定罪起点时的顾虑,“但是恐怕在现在政治压力下,也只能这样了。”

他认为,此次调整虽然还是会给民众反腐力度减弱的观感,但明白的人应该都知道,反腐力度的关键并不是决定于定罪数额的多寡,而在于是否形成权力监督、舆论制衡、政党制衡的机制,缩小官员、尤其是“一把手”权力寻租的空间,减少腐败的源头。他因此认为,官方这次上调定罪起点,未必就会激起强大的舆论反弹。

中国去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与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改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等定性描述。

“两高”昨天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文件,则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分别定为3万元,介于20万元至300万元,以及3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则指300万元以上,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若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可缓刑期两年执行。

《解释》也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最低数额的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解释》也明确对上述两罪做出的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判决的适用原则。

任建明说,《解释》旨在落实人大《刑法修正案(九)》的原则,而司法解释能“对未来的自由裁量的幅度做一个限制”。

他说,之前有批评指当局对犯罪高官量刑过轻,判死缓后,会改成无期,甚至有期徒刑,通过“不断地减刑”至罪犯很快释放。因此,当局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间加了“终身监禁”,以解决减轻处罚的情况,以及量刑后执行环节的问题。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受访时则指出,之前的起刑点是1997年制定的标准,起点太低,“确实不太公平”,“许多官员都快变潜在的犯罪了”,由于法不责众,起点太低也就没有了威慑力,因此早就应该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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