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情

终审院裁定港府《禁蒙面法》合宪

去年修例风波期间,有多名蒙面示威者进行破坏及违法活动。(香港中通社档案照片)
去年修例风波期间,有多名蒙面示威者进行破坏及违法活动。(香港中通社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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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指出,证据显示《禁蒙面法》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终审院需考虑香港整体利益,认为《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称回应。

香港终审法院昨天裁定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禁蒙面法》合宪,以及和平集会禁止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意味着港人日后进行合法与非法游行集会皆不可以蒙面。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认为,尽管《紧急条例》的权限既宽广且有弹性,但这种权力不是完全没有限制,也并非违宪,相反是受到有效制约。任何根据《紧急条例》限制受保障权利的规例,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及“相称性”(比例原则)的要求。

至于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游行进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终审法院也裁定有关限制相称,是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的正当目的。在寻求为社会带来裨益及损害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判词指出,特区政府提交不受争议的证据显示,去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法律及秩序败坏情况。

证据显示《禁蒙面法》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使用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及支持者起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香港街道情况变得严竣。终院需考虑香港整体利益,认为《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称回应。

民主派上诉人之一的社民连成员梁国雄,昨天亲自到终审法院领取判词。他对判决感到失望,认为终院没有保护和平集会人士的权利。

梁国雄说:“一个合法、即是已经批准的集会,规定不准戴面罩的话,其实是一个非常苛刻的做法。

这与公民去享受集会示威权的原则是相反,因为施加了一个不必要的条件,终审庭似乎没有保护这些人的权利。”

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 陈晓锋:证明司法系统价值

一直提倡香港实施《禁蒙面法》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则对裁决表示欢迎,重申《禁蒙面法》可以避免有人隐藏身份,做出极端行为。

她说,去年许多市民的自由及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多人曾被私刑伤害,但当局仍未缉拿到涉案的真凶。譬如在马鞍山被人用火烧伤的一名市民,由于凶徒当时蒙面,仍未绳之于法。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锋博士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指出,该起案件从最初的被裁定为完全违宪、部分违宪,再到今天的完全合宪,可以说是经历了一波三折,但也证明了香港普通法体系的严谨和司法系统的价值所在。

陈晓锋认为,该判决对于日后示威者再次蒙面上街抗争会起到一定的阻遏作用,尤其在《香港国安法》的新环境下,蒙面上街抗争的法律成本更加高。但他指出,港府虽然赢得了裁决,也应该更加注重其产生的社会效果,有必要在日后加强向公众进行有益、积极的解说。

香港去年6月爆发反修例运动后,港府在去年10月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禁蒙面法》,25名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复核,质疑《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与合宪性。

原讼庭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后,港府在今年4月部份上诉得直,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双方均上诉至终审法院,上个月完成两天聆讯后,终审法院昨天颁布判词,驳回泛民的上诉,裁定港府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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