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特稿


吴汉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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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于2013年初向荷兰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提出三个方面总共15项仲裁诉求,


专家估计仲裁庭很可能不会触及“九段线”问题,只对七个“地物”(features)做出定义,


即它们是属于岛屿、岩礁、低潮高地抑或水下地物,能否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概念。


荷兰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即将对菲律宾所提的南中国海海洋权利案做出裁决,仲裁庭很可能不会触及“九段线”问题,而只对七个“地物”(features)做出定义,即它们是岛屿、岩礁、低潮高地抑或水下地物,能否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概念。


仲裁或对菲方有利


但不触及“九段线”和主权归属


菲律宾2013年初向常设仲裁法院提出请求,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就菲律宾与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海洋权利进行仲裁。


菲律宾向仲裁庭提出三个方面的15项仲裁诉求(详见右栏)。首先,裁决菲中在南中国海的海洋性权利不能超过UNCLOS允许的范围,以及中国主张的“九段线主权权利”和“历史性权利”超出UNCLOS范围。


其次,菲律宾请求仲裁庭为菲中有主权争议的岛礁如黄岩岛、美济礁、仁爱礁等做出定义,即它们是岛屿、岩礁、低潮高地抑或水下地物,能否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概念。


最后,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一些活动是否违反UNCLOS,包括干扰菲律宾行使UNCLOS规定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危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


仲裁庭针对此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做出裁决时称,对菲律宾所提七项诉求(即第3、4、6、7、10、11和13项)具有管辖权。这七项诉求涉及黄岩岛、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西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等九个岛礁的定义,以及南中国海的生物资源利用权利和保护海洋环境义务。


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任贝克曼4月初在《联合早报》撰文指出,菲律宾针对中国的仲裁案,重点不在于谁拥有南沙群岛中的这些岛礁的主权,也不在于如何在菲律宾主群岛和这些有争议岛礁之间划界,而是在于确定南沙群岛这些“地物”的性质,以及是否有权据此拥有海洋区。


会判定一些岛礁


是否构成领海或专属经济区


专家预测,仲裁庭很可能做出对菲律宾有利的裁决,但这样的裁决最终还是无法解决中菲之间的领土争端,而只能让中国在国际场合“没面子”。


菲律宾驻联合国前大使、前外交部副部长劳罗·巴哈(Lauro Baja)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根据仲裁庭早前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决的判词,菲律宾“有信心仲裁庭会做出对我们有利的裁决”。


中国广州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副教授张明亮也判断,裁决结果会有利于菲律宾,因为菲律宾所提诉求基本上都按照UNCLOS的具体协议和条文内容来撰写。


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国际法教授克拉斯卡认为,仲裁庭可能裁定所有上述岛礁都不具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克拉斯卡称:“我们相当有信心地预测,仲裁庭将认定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产生专属经济区。这些岛礁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的岩礁,最多只能产生12海里的领海。”


他也说:“仲裁庭也很可能认定美济礁、渚碧礁、南薰礁、东门礁和仁爱礁全都是低潮高地,根据UNCLOS不能产生任何海洋区。”


贝克曼说,填海造岛并不能加强中国根据国际法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声索。中国即使将岩礁填成可以维持人类居住的人工岛屿,这些人工岛屿也不能产生海洋区,因为UNCLOS规定只有“自然形成”的岛屿才能产生海洋区。


贝克曼也说,如果一个国家在其管辖区内活动会对别国的海洋环境造成危害,有责任与可能受影响国家合作,须预先和真诚地咨询受影响国。它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与受影响国分享评估结果。


在此案中,菲律宾是可能受影响国家,因为中国正在填海的其中三个岛礁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越南也可能受影响,因为越南控制的岛礁非常靠近中国正在填海的岛礁。


菲律宾15项请求


⒈ 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UNCLOS允许的范围;


⒉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中国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UNCLOS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UNCLOS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⒊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⒋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


⒌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⒍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⒎ 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⒏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⒐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⒑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⒒ 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以及渚碧礁违反了UNCLOS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⒓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a)违反了UNCLOS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违反了UNCLOS规定中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以及


(c)构成违反UNCLOS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⒔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以UNCLOS为依据的义务;


⒕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


(a)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


(b)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


(c)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以及


(d)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从事挖沙填海和人工岛屿的建造和建设活动;以及


⒖ 中国应该尊重菲律宾以UNCLOS为依据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其受UNCLOS规定的义务,包括保护和保全南中国海的海洋环境。同时,在行使其在南中国海的权利和自由时,应该对菲律宾在UNCLOS权利和自由予以适当考虑。


UNCLOS


对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


的定义


 


■第121条: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第13条: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陆地。


■第60条: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