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

今天(6月9日),三亚市委宣传部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据《新京报》报道,该《通知》明确,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2017年5月1日实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同或网签的,不需再进行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均应在销售前进行价格备案。

同时,《通知》规定,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按毛坯或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2017年7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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