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选委会召集人制度属中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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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改革香港选举制度,当中设有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行政长官、立法会及选委会参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对此表示,并非所有参选人都要经国安处审查,是有怀疑才会去做,并称只有特区主要官员适合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但特首不会出任。

根据香港电台报道,林郑月娥接受《有线电视》专访时说,要确保有关人士公正、无利益冲突、无政治考虑、不怕被人起底制裁,亦要得到中央信任,加上要向中央及社会问责,只有获得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员适合担任资委会成员。至于退休法官,林郑月娥认为并不合适,因为他们不在机制中,亦不能检视涉及国安的资料。

在新增设的选举委员会召集人制度方面,林郑月娥说,只有遇上罕有及无法处理的情况,才会启用有关制度,她形容是“非常时期、非常手段”,甚至属于“兜底”条款,会先由行政长官向中央提交报告,如果中央无其他手段解决,就会启动召集人制度。她亦透露,由于有关制度属于中央权力,本地立法不包括在内,所以在将来的法律中,不会见到召集人制度。

至于立法会地区直选划分为10区,林郑月娥说,自己没有参与,交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两周后会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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