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讯)金赛纶(Kim Sae-ron)自从涉及酒驾争议后,人生便坠落深渊,今年2月轻生离世。她的阿姨10日接受自媒体专访时爆料,她16岁未成年时,曾与28岁的金秀贤(Kim Soo-hyun)交往长达六年。因此网上出现谴责金秀贤偷吃未成年少女的声浪。金秀贤方拖延数日后,于14日终于正式回应,金秀贤和金赛纶交往时对方已成年。不料,专家引述韩国法律分析,与未成年交往本身并不违法。

一名声称是金赛纶阿姨的女子称,自从金赛纶轻生以后,主流媒体迫于金秀贤在演艺圈的影响力而不敢报道,家属求助无门,最终才选择于本月10日接受极端保守派自媒体“横竖研究所”(之前也译纵横研究所)的专访,透露金赛纶生前与金秀贤交往的细节,并公开两人之间的亲密合照、情书等。

维基百科注明,根据2012年12月18日修改韩国刑法305条,任何人与未满13岁(西历生日)的人性交,将会以强奸罪论处,并且至少坐牢三年。2020年5月,韩国政府因“N号房事件”影响,将原本性交合法年龄从13岁提高至16岁,并将刑责提高至七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约4万6000新元)以下罚金。

那么韩国法律界究竟如何看待“与未成年人谈恋爱”的议题?韩媒日前采访数名法律专家,探讨成年人与未成年交往的合法性,专家们一致认为,应该要综合考量当事者的年龄、是否发生过性关系、双方的权力结构关系等,审慎进行判断。

受访的律师们指出,金秀贤主动追求未成年时的金赛纶,双方之间一旦确认交往事实,金秀贤是否得面临韩国法律制裁,必须从交往时是否发生过性行为,以及加害者的年龄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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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成年人未满13岁……

若未成年未满13岁,则无论身为加害者的另一方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发生过性关系,恐将套用《刑法》第305条“未成年者拟制强奸罪”(Sexual Intercourse with Minor)。

若未成年人介于13岁和16岁之间

被害方的年龄若介于13岁和16岁之间、加害方为19岁以上,也可能因上述法条而受罚。即便双方未曾发生过性行为,只要身为未成年(包括儿童)的一方发生任何被害事实,则与之交往的成年人就会受罚。举例,包括以性剥削未成年人为目的拍摄数码性犯罪影像、涉及暴力与威胁等,或是以情绪勒索(心灵层面支配)等方式而导致未成年人离家出走。

若交往时未发生性关系

不过,若双方在交往时未曾发生过性关系,是“身心健全”的正常人际关系,则现行韩国法律并无适当法条惩处与未成年人交往的已成年人。不过,即使如此,仍可以根据各种状况,来审视是否涉及虐待儿童罪。

如何定义“身心健全的关系”

韩国女性辩护师会儿童青少年特别委员长徐惠珍(音译)指出:“判断是否交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不可能站在同一条水平线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在同等的状态下、符合民主程序的意识形成、表达同意,才可以视为关系成立。若非如此,则必须思考,到底是否为一段身心健全的关系?”

有法律学者呼吁,应该审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是否该透过立法进行管制。报道指出,在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全球主要先进国家,若该名成年人是监护人、教师、体育教练、神职人员等权力结构上处于优势之人,一旦与未成年人交往,无论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都会成为法律惩处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