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讯)张柏芝被指13年前违反经理人合约,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及经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索偿至少1276万港元(约200万新元)。案件12月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余毓兴出庭作供,张柏芝则派律师做代表。
这起案件争议多份合约的效力,包括张柏芝和余毓兴2011年7月签署“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以及与中国大陆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张柏芝电影片约合约”等。此前,余毓兴曾发表歌曲《以犬之名》嘲讽她是狗。
余毓兴供称,自己与张柏芝的父亲是多年好友,张柏芝更以“契爷”(干爹)称呼自己。他建议被“艳照门”打击形象及离婚的张柏芝,以“好妈妈”和“女强人”形象转型。他称张柏芝请他出任经理人,希望他能筹得4000万港元(约670万新元)处理物业。
余毓兴称因为心生怜悯所以安排张柏芝拍戏,不过她拍摄一天就翻脸返回香港,不肯继续拍摄。他也提到自己担任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股东时,曾与中国大陆公司商讨合拍电影,对方属意赵薇担正,自己却“选择张(柏芝)小姐做女主角”。但双方公司最后不欢而散,新亚洲娱乐卷入版权纠纷并清盘。
不过,张柏芝的律师质疑余毓兴的说法是单方面陈述,欠缺客观证据支持。律师称,张柏芝在2011年之前不认识余毓兴,也不会称呼对方为“契爷”,最初接触余毓兴的也不是她本人,而是她的助手。
律师指,经理人合约是余毓兴出于商业考虑而提出,并非他所称的“心生怜悯”。律师也称,双方签署的经理人合约与4000万港元(约670万新元)一事没有直接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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