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同一新加坡家族的成员联合持有最大股份,而且持股至少30%的发展商,将获认可为与新加坡有实质联系,可申请免受发展商合格证书(Qualifying Certificate,简称QC)的条例限制,以豁免支付单位地皮延长费。

原本,按照住宅房地产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的QC条例,发展商只要拥有一名外国股东或董事,就受限于QC条例。

它们在购买私人住宅用地(政府售地计划地段除外)后,须在五年内完成项目,并在取得临时入伙证(TOP)后的两年内卖出所有单位,否则就得支付未售出单位的地皮价延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