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控股独立财务顾问安永(EY)表示,华侨银行欲收购大东方所提出的每股25.6元要约价“虽不公平,但仍属合理”。

根据大东方控股星期五(6月14日)发布的文告,综合考虑所评估的因素,安永建议大东方独立董事建议股东接受该要约。

华侨银行也在同日发文告强调,要约价已是最终决定。

至于为何要约价不公平,安永指出其中一个因素是,这个价格低于推算出的每股价值范围。根据安永,大东方控股每股价值范围大约在28.87元至36.19元之间。

安永也提到,要约价是内含价值的0.7倍,除了存在内含价值30%的折扣,也未计入集团一年新业务价值(Value of One Year’s New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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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新业务价值是保险业衡量当年新签保单预期利润的关键指标,表示未来利润的现值减去获取这些新业务的相关成本。它反映了新业务活动的盈利能力和经济价值,帮助分析师和投资者评估保险公司的未来收益。

要约价所隐含的市净率(P/NAV Ratio)为1.5倍,低于可比交易1.8倍的平均市净率和1.9倍的中位数市净率。

安永:华侨取得多1.56%大东方股票或促使暂停交易

然而,考虑到少数股东只占发行股本的11.56%,安永强调他们在没有华侨支持的情况下,缺乏进行管理决策、变更关键人员或影响集团业务方向的权力。

不接受收购条款的小股东也面对股票暂停交易的风险。华侨只要取得多1.56%的已发行股票,公众持有的股票总数就会降至10%以下。这种情况下,新加坡交易所可能会暂停大东方股票交易。

即使小股东盼望有其他机构以更高价出手收购,鉴于华侨持有大东方约88.44%股份,安永表示这些潜在收购方也难以成功。

考虑到这些因素,安永认为要约条款仍属合理。

华侨银行:要约价是最终决定

另一方面,华侨银行也在同日发文告声明,要约价已是最终决定,不会有提高价的可能。

同时,华侨银行也将要约截止时间,从原本的6月28日下午5时30分,延长至7月12日下午5时30分。华侨并不打算再次延长截止时间。

华侨银行也透露,虽然在要约宣布前持有大东方88.44%股份,但考虑到已同意出售股票的大东方小股东,截至6月13日,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已持有、控制、收购或同意收购大东方89.01%股份。

华侨提出这项收购献议的时机,恰巧落在它和大东方控股召开常年股东大会的大约两星期后。大东方召开股东大会前,有一组据称将近100人、以前股票经纪王振宇为首的小股东,发出公开信要求大东方想办法改善每况愈下的股价。

对于安永认为条款虽不公平,但仍建议小股东接受要约,王振宇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表示不解。他指出,即使华侨银行成功购足大东方股票致使后者暂停交易,想要让大东方退市还是需要给予股东一个“公平合理”的要约价。

根据新交所规则手册第1309条,如果上市公司寻求从交易所退市,必须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对退出要约进行建议,并且独立财务顾问必须认为退出要约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王振宇不理解为何华侨不在这次收购就提出公平合理的要约价,省去未来欲除牌大东方再次提出要约的麻烦。

大东方控股星期五闭市下跌0.3%至26.1元,华侨银行闭市下跌1.1%至14.14元。